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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出卖账号转移毒品资金 法院:构成洗钱罪

2022-08-22 18:03 浏览: 1,432 次 字号:

    毒品犯罪链条因为有大量资金来往而牵涉到毒资的转账和“洗白”。明知他人在实施毒品类犯罪,自认为只是出借、出卖银行账号或微信、支付宝“小赚一笔”的行为,实际已经触犯刑法。

【案情回放】

    陈某、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后进行贩卖。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赵某找到宗某等人,要求通过宗某的微信转账功能或支付宝“口令支付”功能转移毒品资金5,700元。

【以案说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其个人微信资金账户用于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他人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赵某、宗某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上海闵行法院 曹钰 陈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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