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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余人被骗1.79亿 法院:构成集资诈骗罪 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2-08-22 17:49 浏览: 1,683 次 字号: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忠等7人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蒋某忠以上海胧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胧泉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义,伙同被告人孙某伟、倪某超、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等公司高管,雇佣被告人韩某英等为财务人员,在本市各区及全国多地设立分部,以“候鸟式”养老为幌子,虚假宣传胧泉资产公司发展前景,以15%-24%的高额回报向社会老年群体发展会员、出售养老床位和借款并承诺保本付息,非法集资后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公司养老业务收益难以覆盖资金使用成本,仅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转。经审计,胧泉资产公司共计向370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4.54亿余元,已兑付2.7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79亿余元。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忠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忠、孙某伟、倪某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承担主犯的罪责;被告人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韩某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伟、杨某英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韩某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英、韩某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超、杨某英、韩某英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老年群体合法财产权益,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宝山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对三名主犯被告人蒋某忠、孙某伟、倪某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对四名从犯被告人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韩某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上海宝山法院 张国滨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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