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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电诈的“通讯桥梁”,这场发布会聚焦“帮信罪”

2024-03-05 15:00 浏览: 493 次 字号:

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滋生出了新型网络犯罪。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于高发态势,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主要犯罪类案之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今天(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3个典型案例。

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徐学,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邱纯杰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潘峻青主持发布会。

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具有违法获利小、社会危害大的特点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数量、被告人人数、占比权重逐年大幅攀升。自2020年至2023年9月,黄浦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504件586人,案件数占全部刑事案件数14.75%

从犯罪类型上来看,该类案件的犯罪类型基本均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型犯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直接将本人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提供银行卡型)犯罪人数最多,为483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2.42%

从犯罪特点上来看,被告人中青年化、学历较低、无业化特征明显,行为人主观上刑事违法认知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怀有侥幸心理。

虽然,该类案件违法获利一般不高,犯罪金额相对较小,但被帮助的犯罪以电信诈骗为主,犯罪金额高,社会危害性较大。从审理情况来看,该类犯罪活动链条呈现出产业化特征,具有犯罪成本低、交互迅速、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等特点。

审理难点与对策

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审理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问题,白皮书进行了梳理: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为了逃脱法律制裁,往往辩称自己主观上不具备认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故对于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点。白皮书指出,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程度、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人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及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是否逃避调查,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等进行综合审查。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状描述中,规定情节严重的方构成本罪。从一般实践认知来看,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包括上游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或者与上述情况危害性基本相当的情形。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和被帮助犯罪的行为人存在具体的直接通谋,如果存在,应当直接认定系被帮助犯罪的共犯;在不能认定行为人系被帮助犯罪共犯的情况下,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兜底性罪名,对于规制网络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有着截堵性作用,此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具体行为,先通过对转账资金性质、主观明知程度等具体行为来审查,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空间后,再进行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断。

对此,白皮书对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化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认识,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把证据关、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综合评判量刑情节,依法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二、沟通协作,凝聚共识,形成防治合力

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网络监管部门、运营商、媒体等机构的联动,形成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防治合力。

三、加强学习,夯实理论基础,依法准确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

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总结类型化审判经验,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解决法律适用上各类疑难问题,从严精准打击此类犯罪。

四、审判延伸,能动司法,加强对打击防治电信网络犯罪的宣传

打造立体的防治电信网络犯罪法治宣传工作。通过普法宣传下社区、进学校、入企业等活动,向人民群众近距离宣传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从源头遏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产生。

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提供实控企业的对公支付账户给他人使用,涉案案值达人民币数亿余元——被告人黄某等五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黄某和谭某约定,由被告人黄某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申请账户视频等材料,用于在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单位支付结算账户,谭某支付黄某每个账户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除有偿提供本人名下公司材料外,还与被告人杨某、崔某某、袁某、张某某商议,由上述四人分别有偿以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申请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结算账户。黄某将上述申请材料交付谭某后,相应公司所申请的结算账户被用于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为人民币5.1亿余元,被告人杨某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为人民币2.2亿余元,被告人崔某某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为人民币1.9亿余元,被告人袁某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为人民币50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为人民币4000余万元。2021年12月8日,公安人员至河南省南阳市抓获被告人黄某、杨某、袁某、张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崔某某于2021年12月14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转账支付结算帮助,虽然所得违法犯罪收入不高,但上游网络赌博犯罪,涉及面广,违法犯罪金额高达数亿余元,造成的社会危害大。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各名被告人分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至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2:以架设GOIP设备的方式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被告人谢某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谢某指使被告人仇某某招揽下家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架设GOIP设备,并提供相关软件及登录账号密码,使得上家可以通过该设备上接入的境内手机卡将境外电信诈骗电话转接为该境内手机号码呼出,从而逃避运营商监管并误导电话呼叫对象,以实施相关信息网络犯罪,各名被告人从上家处以USDT虚拟货币形式分赃获利。其中经查实,部分涉案手机号码转接的诈骗电话致使上游犯罪被害人被骗人民币5000元。

2023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嘉定区抓获各名被告人。到案后,被告人谢某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从最初的提供“两卡”帮助支付结算的方式,不断地向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等方式发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本案中,各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架设GOIP设备,并提供相关软件及登录账号密码,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并以虚拟货币形式分赃获利。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各名被告人分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3:在校大学生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周某某系山东某大学在校学生。2022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经人介绍结识徐某(另案处理)后,受上述人员承诺的不法利益及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蛊惑,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注册成立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并至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设立该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后将该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交易密码等通过徐某转售于他人使用。经查,电信诈骗赃款人民币81万余元,于同年12月9日多次流转后转入该账户内。2022年12月16日,周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本有着光明的前途,但经不住不法分子的诱惑,又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教训深刻,令人惋惜。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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