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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温和而有力的庭辩

2023-04-12 21:58 浏览: 1,465 次 字号:

编者按

2023年4月7日

主持人赵宏教授:何兵老师是我们院资深的教授。我上学期跟何老师合开一门课程,给我印象非常深刻。到学期的后半段,何老师因健康码弹窗,一直没办法回到北京,我们就改成线上+线下上课。何老师每次线上上课时,都会条分缕析地给大家分享他办理过的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现实素材,同学们和我本人都受益颇丰。这次请何兵老师带来“庭辩的理性与激情”分享,有请何老师!

何兵:谢谢赵宏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我很有幸和易延友老师同台在法庭上辩护,也很有幸和罗翔老师同台在法庭上辩护,他们两个都是巨人。

易延友老师的辩风很有特色,我一直没有找到一个准确的词来形容。今天晚上我找到了,叫“笑里藏刀”。易延友老师在法庭上总是面带微笑,但刀刀见血,很厉害,这是易延友老师的风格。罗翔老师的辩风,相对易延友老师,更加激情四射。

我今天讲的题目叫“温和而有力的庭辩”。

二十多年前,我和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的何海波,代理刘燕文告北大,我们跟北大对庭。开庭前一天,导师姜明安教授给我们写了一封信,上面是这么说的:“下次开庭要好好准备,与两个院长对阵,要打出水平来,发言要和缓但要有力,以法以理服人。”我导师基本上没出过庭,但他讲的非常有道理,要温和而有力。

今天讲座的主题“庭辩的理性与激情”是我提出的。前两天,著名的青年律师王飞,发了一个微博,说他在上海嘉定法院辩了一个半小时,审判长最后总结说:“不希望表演性或煽动性发表自己的观点。”律师肯定认为,自己是激情地辩护,但是在审判长看来,却是表演性或煽动性的。

大概一个星期前,我和易延友老师在安徽滁州琅琊法院开一个庭前会议。我在会上说:“你们滁洲市检察院和法院,竟然不复核被告无罪的证据,就判人有罪,真是骇人听闻。”结果一位年轻的检察官说我发言“不理性”。被一个检察官这样批评,我心里还是挺受挫的。我就在那儿反思,反思了半天,我觉得还是“骇人听闻”。

庭辩的理性,我觉得来源于对事实的还原,对证据的大量搜集,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准确把握,从而能够产生说服力。所以真正的力量来自理性。

刚才赵宏老师说,我们上一次合作开课挺好,我也觉得跟赵宏老师合作非常好。赵老师讲课有一个特点,她有激情。同学们评价老师上课有一个标准“老师是不是有激情”,从而决定是否选他的课。老师除了有知识,还要有激情。赵宏老师的课,学生很多。

庭辩上的激情,来自于什么地方?我觉得是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关切和对当事人命运的同情。这个我跟易延友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对当事人命运有真切的同情,对社会有真挚的关切(比如罗老师),对法律有真诚的信仰,我们才有激情。

正直和正义的事业

这个时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从自己心底给出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的人。我办的案子里面,那些冤案,从来都不是案子本身不清楚,而是办案人员不想弄清楚。冤案没有一个是因为法律太复杂,或者证据太复杂,而是掌权者缺乏敬畏和同情。英国近代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论述的非常好。

他说:“(律师)不仅对委托人负责,而且对至高无上的法庭也要负责,那种认为出庭律师只是委托人的传声筒,或者受委托人指挥工具的想法是错误的,他既不是传声筒也不是工具,他只忠于高尚的事业,这是正直和正义的事业。”我国法律要求律师独立辩护,也是这个道理。不能把律师以及律师的辩护,当成商业行为,刑事辩护是正直和正义的事业。

一个法律人如果丧失正直和正义,对法律没有敬畏,那么基本上就没有激情了。那些办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那些配合办冤案的律师,那些不负责的律师,不会有激情,因为他们丧失了从事法律这个高尚事业应当具备的信仰。刚刚易延友老师给大家推荐书,我也给大家推荐一本书,书名叫《法律的训诫》,这本书我经常翻。

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我和易延友老师、罗翔老师已经共同介入这个案子。这就是安徽肥西原县委书记金某某受贿案。金某某是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候选人,在中组部公示后忽然被“拿掉”了。检察院指控他受贿900多万。2022年12月,滁州中院对金某某以受贿罪判10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6年6个月,合并执行14年,这是网上公开的信息。

检察院指控行贿单位(我们是单位辩护人)给金某某行贿了500万。公司高管在检察院卷宗里面,承认行贿了,金某某还承认受贿了。这个案件看起来天衣无缝。但律师介入以后,公司高管说:“是老板逼我从公司的长远战略考虑,配合办案,其实没有送。”起诉书指控2017-2021年,公司高管沈某请托金某某在土地竞拍、土地供应等方面提供帮助,送了500万。

在行贿和受贿案子里,行贿的钱从哪里来?是一定要查出来的。受贿的钱,去了哪儿?也要查出来。结果这两方面的证据都出了问题。

我没介入之前,易延友老师他们做了证据调查。检察院提供了若干份领款单,指控沈某某2017年至2021年,从公司领取共500万,送给了金某某。但这个所谓“客观证据”,我们调查发现是2022年,在滁州一个打印店打印的,把落款时间倒签成2017年至2021年。易老师他们请公证员到场,把打印店电脑上的微信数据提取了出来。这些款项,公司账上是有原始领款单的。我们把原始领款单调过来,证实这些钱,根本就没有送给金某某。我讲这些是什么意思呢?庭辩的理性,来源于庭外大量调取证据。庭上10分钟,但庭下你得花很多功夫。图片

庭辩不是嘴上功夫。

庭辩中,经常是检察官说半天,你扔给他一份证据——你看这个吧。检察官再说半天,再扔一个证据——你看这个吧。我很不赞成现在鼓励检察官、法官跟律师搞辩论赛。法官、检察官应当多去查证据。包括现在大学里的模拟法庭辩论赛,我劝大家少按那个模式来。真实的法庭上,不是这样的。看看我们的模拟法庭辩论赛,正方四个人,反方四个人,一个人三分钟,就像打机关枪一样。如果在法庭上,审判长早就把你制止了。

再说这个案子。我们还调取了当事人的行程轨迹,证明在指控行贿的时间和地点,有关当事人没有在一起。我们把无罪证据提交以后,比较奇怪的是,法院把受贿人的案件,先给判了,在滁州中院先给他判了受贿成立。

行贿受贿本来应该是一个案子,却分成两个案子,我们被分成另外一个案件。我们作为行贿人一方,找到一个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意味着,只要知道案情的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供证据,不管他是不是本案的被告人、辩护人或者证人。

我们虽然不是金某某受贿案的辩护人,但我们依据上面说的法条,把关于金某某无罪的30多份证据,寄给了滁州中院,还当面交了一套证据给滁洲中院。为了防止法院说没收到,我们在北京寄证据的时候,还请了公证员现场公证,把信发给滁州中院。

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些无罪证据,全部没有出示给金某某看,然后法院以金某某认罪认罚为由,直接判了十四年半。我为什么说“骇人听闻”?我们把无罪证据给了检察院、给了法院,法院、检察院就一定要去复核,必须把无罪的证据给被告人看。结果这些证据被隐匿了,金某某根本不知道有这些证据。

功夫在庭外

庭辩的理性来自于什么?来自于庭前大量调查和研究。律师们在芜湖辩护谢留卿案时,法庭上展示了上千页质证PPT,另外还有几百张辩论PPT。这个案子被告63个人,一审宣判42个无罪。

还有新疆百商案。百商是一个上百亿的集团,负责人被指控恶势力,建议量刑15-20年。我们辩护后,判了7年。我们跟法庭说,现在这样办案,把企业搞垮了。法院说,社区给我们出了证明,说企业生产正常。我们就到了工厂车间。结果机器全部停在那儿,工人没有活干。工人的工资,都是基本工资+计件。没活的话,一个月只有一千多块钱。一线工人讲得很朴素:“我还有个孩子要供上大学,没供出来。我都50多岁了,厂子倒了,我到哪儿找工作?”这是非常朴实的。所以我经常说,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很值得借鉴。法官、检察官、律师,要到群众中去,到案件现场中去,不要只坐在法庭上。图片

在湖北襄大案中,有个养殖户,我们到他家去调查。他爸爸70多,身体不好,他妈妈是个盲人,他自己是听障,这是一个特困家庭。襄大集团让他养猪,猪苗公司提供,饲料公司提供,消杀公司提供,养户只负责养猪。这样的公司+农户的方式,很能解决农业和农村问题。他在家里搞小养猪厂,妈妈可以做饭,父亲可以把把门,放放风。他是听障,但不影响养猪,各尽其能,家庭兴旺起来。襄大为地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最初指控襄大是黑社会集团,是很不慎重的。

检察院开始指控襄大集团招纳“两劳人员”。听上去,有点像黑社会,招“两劳人员”到公司干什么呢?我到现场调查了一位“两劳人员”,他被判了十几年刑出狱了。他对社会一点不了解,不知道干什么,也干不了。政府要帮“两劳人员”回归社会,希望襄大支持。襄大让他养猪,一年能挣个十几二十万。这时候我才知道,我国政府是有政策的,鼓励企业帮助“两劳人员”回归社会。实际上,招聘这些人,是襄大帮助政府解决困难的。

现在有一个问题,律师不敢取证。有的资深律师教导年轻律师,说刑事案件不要取证了,风险大。可不取证,案子怎么办?问题在什么地方?如果律师不能放开手来取证,检察官偏重从有罪方面取证,而法官通常又很少取证,这被告人不是要冤死吗?

检察官的职责是指控犯罪,虽然法律上也要求他们收集无罪证据,但实际上不收集或很少收集,甚至把无罪证据藏在抽屉里,不拿出来。我和徐冯彬律师在芜湖办过一个案子。我们到检察院,看见检察官桌子上有一本卷宗。我问,这是什么?她说,是这个案子的。我说,我们怎么没有呢?我跟你看的卷宗,怎么不一样呢?她说,过几天给你。因为那个东西能证明我们的当事人是无罪的,但她放在抽屉里,不给我们看。   

肥西金某某那个案子,我问检察官,我给了你几十份无罪证据,你提交到法院没有啊?他说,没有,因为你给我的是复印件。我说,我给你看了原件,留下的是复印件,你要核查证据啊。无罪的证据,检察院有时就不交到法院去。检察院总是偏重于证明被告是有罪、罪重的,法官又很少在刑事案件里面取证,那就必须让律师去取证,这个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全面启动律师申请法官发调查令制度,这对律师是个保护,对案件公正审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必须把事情讲得简单、明确

丹宁勋爵说:“你必须把事情讲得简单、明确。”

大家要注意,在法庭上你不要绕来绕去。法官经常提醒律师“说证据、说观点”,当然有些法官太过分。在法庭上不要啰嗦,你要简单,你要明确。你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证据和观点,送到法官脑子里去——法官的注意力是有限的。

辩论时,看到法官有点走神,怎么办呢?喊他一声“审判长!”他一愣,心里想“啥事啊”?其实没事,但他注意力回来了。当然不要总是喊他,老喊他,像唐僧念紧箍咒一样,会烦你。你有重要观点要发表,而审判长没注意,你就喊一声“审判长”。人的精力是有限,所以你要简单,要明确,要抑扬顿挫,要和缓而有力,千万不要那么快。

丹宁勋爵说:“声音要悦耳,不能刺耳,不能不和谐;声调要掌握得使每个人都听着很自然,咬字要清晰,不要吐字含混,讲得不要太快也不要太慢,所有这些虽然都是老生常谈,但它经常为人们所忽视,所以我不得不提出告诫,使你们避免出现失误,而这种失误我每天都能看到。”

法庭上,我们也都能看到这种失误。

曾经在庭上遇到位律师,辩得挺好,但声调太高亢。他如果打一个七折,就更好。声调太尖、太高,听上去像是一种斥责,不好。辩驳绝不是斥责,以免效果适得其反。

在阜阳的一次庭审中,有位律师声音特别小,大家提醒他,还是不行。法官说,给他加个话筒。给他加个话筒,还是听不清。如果再加一个,就有点“羞辱”人了。我与其他律师闲谈时说,这个律师,这一场辩论结束后,恐怕没有什么案子可做了。一些大案,律师们在一起辩护,暗地里互相也在较劲,家属在下面,也暗中较劲:“看看我家的律师!”

大家一定要在法庭上,注意学习其他律师。我跟易延友老师、罗翔老师开庭,真学到不少东西。易延友老师证据法、诉讼法特别精深,把深刻的道理,讲得非常简明,而且总是面带微笑。罗翔老师法条掌握非常娴熟,在法条之间来回穿梭,游刃有余。

易延友:何老师说的我以后不敢笑了,因为他说我“笑里藏刀”,我就不笑了,怕不小心割伤大家。

何兵:易延友老师是很好的人,我们合作多次。法庭上,几个人合作,一定要有感觉。关健的时候,身边的伙伴能撑起来,这就是战友。我和易延友老师在山西辩一个案子,我们自我感觉“辩得太好了”,但我们还是输了。为什么呢?类似的案件,这个法官以前一直是这么判的。他如果采纳我们的观点,他以前判的案子,全错了。所以,律师辩得再好,也得碰到一个对的法官。

喋喋不休的法官和喋喋不休的律师

我跟大家讲一讲,丹宁勋爵是怎么评价法官工作的,他说:“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

作为一个法官,他得有耐性,不能变成喋喋不休的法官。英国发生过一起案件,判决后双方都上诉,双方上诉的理由,有一个是共同的——法官在法庭上咻咻不休。这个案件的判决,被丹宁撤销了,法官因此辞了职。

我碰到过喋喋不休的法官。被告人刚开始说几句话,法官就说“你是不是这个意思?”“你是这个意思吗?”这个法官头脑真的挺好使,讲的都对,使得被告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法官逾越了自己的权限。

我在法庭上还碰到过喋喋不休的律师。这个喋喋不休的律师,运气好,碰到一个非常有耐性的法官,搞得我没脾气了,轮到我的时候11:30,要吃饭了。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和喋喋不休的律师,都是大忌。

一个法官要做到公正,最好尊重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现在律师时常和法官而不是检察官,干起来了。多数是因为法官没有站在中间,有意无意地更偏向检察官,有时是因为律师咻咻不休,说话过头。

我还碰到一个死磕的检察官,在深圳。审判长程序是违法的,这种违法其实是为了照顾检察院。结果检察官在法庭上死活要磕审判长,说他程序不对。审判长眼一瞪一瞪,检察官不搭理他,法官也没办法。法官没有权力将检察官请出法庭清醒,但检察官也可能不理性啊。

我们在哪里碰到这样慎重和耐心听讼的法官呢?在芜湖。二审案件开了四十几天,108个律师。审判长宣布闭庭时,律师们集体鼓掌,向法庭致敬。你们知道,在开庭过程中,是不允许鼓掌的。他一说闭庭,律师集体鼓掌向法庭致敬,这不违法。不管你判得如何,这几十天的坐功,让律师们心生敬意。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

丹宁勋爵还说:“要由律师来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

我在广州碰到一个法官,死刑案件,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我去了。法庭调查时,我还没说几句话,法官说:“这个问题你不要问了,另一个律师已经问过了。”

我说:“审判长,第一,这个问题另一个辩护人没问;第二,即使他问过以后,不妨碍我问。我才刚刚开始说话,前面我这么说,我的话还没有完,您怎么知道我的问题是重合的?”他不吭声了。

我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他又说:“你这个辩论意见和本案无关。”我说:“审判长,辩论的相关性是辩护人判断的,不是法官判断的,你怎么写判决书是你的权利,我怎么辩护是我的权利。审判权不能干涉辩护权。”他不吭声了。

后来整个庭审很正常。开完庭以后,广州的律师跟我说:“何老师,也只有你们北京律师敢这么干,我们不敢这么干。”他反映了一个制度问题。有些案件,本地律师不敢辩,为什么?律师得罪了这个法官,你在那个地方,将来就麻烦了。那北京律师为什么敢辩?因为北京律师接全国的案子,得罪了广东法官,一辈子不去广东。得罪了广西去海南,得罪了海南去陕西,全国得罪完了,退休。

所以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法官要全国转起来。我一直在提,把中级、高级法院收归中央,这个问题不解决,所谓趋利性执法根本解决不了。大家记住,法院是国家的,政府是地方的,政府是地方人民政府,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代表国家全国巡回,所以中级以上法院要收归国家,法官全国巡回,所有律师就都能站起来了。我一直说:“法官转起来,律师站起来,中国的司法才可能取得更大的进步。”

不作口舌之争,不作意气之辩

好的辩护,往往需要借助临场发挥。律师要有基础,要有稿子,但一定不能念稿子。一念稿子,就乏味,就乏善可陈。所以当律师在那儿现场创作,法官说“停一会儿”。律师激情四射的时候,法官说“你缓一缓”,这律师就泄气了。

对于法官频繁打断律师的话头,我有一个方法,就是看着法官,不吭声。在法庭上,一般不要去当面顶撞法官。法官有一些程序瑕疵或程序失当,要忍一忍。为了你的当事人,要忍一忍。而且不是什么东西都值得去辩。比如我说“骇人听闻”,那个检察官说“你不理性”,我就没吭声。我要是跟他说“我是理性的”。他说“你不理性”。我们辩个什么意思呢?就把庭辩,变成口舌之争了。所以不作口舌之争,不作意气之辩,只作事实和法律之争。当然如果过分地侵害辩护权,那不行,不让我辩,是不行的。至于时间长一点、短一点,只要是合理范围,我觉得律师是有容忍的义务,毕竟人家是法官。

下面讲辩论赛模式和真实的法庭,我一再地说这个故事。我和李中伟律师、吴怡萱律师碰到过这样的律师,在佛山。两位律师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声音非常激烈、高亢,但没有证据支持。我就问李中伟律师,这是什么辩风?他说这就是辩论赛律师,模拟法庭辩论赛培养出来的,滔滔不绝,但离题万里。

真实的庭辩不是演讲,你可以激情四射但一定要有理据。你要掌握度,你要表达自己的情感,愤怒也好,欢乐也好,哀愁也好,你要控制。一般我自己感觉,表达情感,如果一个词语是10分,你选择一个7分或者6分的词语,这时候差不多,就可以达到一种激情和理性的平衡。一说过头的话,效果就不好了。

我要讲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些。我提的标准有点高,我自己也达不到。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嘉宾和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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