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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协商平台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实

2023-04-12 22:41 浏览: 1,329 次 字号:

自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公布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正深入推行,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急需研究的问题也不断增多。

笔者认为,诸多问题的核心,是要在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下,坚持控、辩平等原则,搭建一个相互协商的平台,让刑辩律师充分地参与,才能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做实。

其理由有三: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标志着我国诉讼的转型。即从权利型诉讼转向协商型诉讼,协商型诉讼的建构,必须要有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实施,刑辩律师必须参与,没有律师的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诉讼程序的选择、量刑建议的出台等,如果只由控方说了算,诉讼的客观公正便无从谈起。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律师参与并发表意见的平台。

第三,法律根据。2018年新修正的刑诉法对这一平等协商平台的搭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本条用两款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及其参与诉讼的地位、职责。并要求公、检、法机关为值班律师参与诉讼、行使职权提供便利条件。笔者认为,所谓提供便利条件,就是要构建一个协商的平台。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这一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详细地规定了全面听取案件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内容,又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总之,从我国2018年新刑诉法规定的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建构,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和参与,再到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以及量刑建议的出台,控辩双方必须协商、交流。所有这些内容必须在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上进行。而且这一平台的建构,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为律师的参与提供方便的条件。

搭建协商平台必须坚持控辩平等原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失衡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协商式诉讼的生命和灵魂就是要坚持控辩双方平等。

同为诉讼主体,分别各自行使自己的诉讼职责,一旦失衡,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民主性就会淹灭。控辩失衡是封建专制压制型诉讼的特征,近现代诉讼控辩平等是诉讼文明民主的标志。因此,控辩平等是协商型诉讼的根本特征。为此,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设计中,必须对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平等保护。

在我国控辩失衡的状态中,2018年新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设计,对辩方的权利告知,为行使权利提供方便和条件所作的一系列上述规定,就充分地体现了控辩平等原则,在搭建协商平台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在搭建协商平台中,把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做实做好,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进法典其意义重大,它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举措,它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均具有重大意义。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搭建协商平台,更具有四梁八柱的作用。

但是,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尤其是控方还有相当差距,有同志认为定罪量刑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与值班律师有何相干?这种认识与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相差甚远。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客观公正义务的理念是其行使职权的灵魂和指导原则,尤其是在搭建协商平台中,这一理念的缺失,必然导致诉讼的不公,甚至出现冤错案。

为此,2018年新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值班律师工作加强了刑事诉讼办案机关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机关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是:一是对办案机关提出了为值班律师提供“两个便利”的法定要求,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听取值班律师对四个方面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只有这样,才能把协商平台搭建起来!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作者: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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