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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妨害公务罪”相关规定

2016-05-19 22:36 浏览: 2,153 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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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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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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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高检、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工作。
 
三、使用下列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殴打、撕咬等严重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造成民警轻微伤或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恶劣影响的;
 
(三)公然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等言语相威胁,阻碍人民警察执法,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恶劣影响的;
 
(四)毁坏警用装备、配备或者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或者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的;
 
(五)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拖、撞、碰擦人民警察,或者使用非机动车拖、撞、碰擦人民警察致轻微伤的;
 
(六)使用刀具、棍棒等,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
 
(七)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抗拒人民警察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除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外,实施其他犯罪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与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造成人民警察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判处缓刑:
 
(一)曾因妨害公务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殴打人民警察致轻微伤的;
 
(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后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聚众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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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二章分则
第十一节妨害公务罪
一、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损毁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在国家机关内妨害公务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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