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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看精神药物——三唑仑、咪达唑仑、阿普唑仑

2023-02-28 21:38 浏览: 1,772 次 字号:

2021年中国毒情报告指出:“受毒品供应和流通数量“双降”影响,国内主流毒品价格居高且普遍掺假,毒品买不到、吸不起、纯度低成为普遍现象,部分吸毒人员减量降频,或寻求麻精药物和非列管物质进行替代,或交叉滥用非惯用毒品以满足毒瘾。”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一方面精神药品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这种特殊的两重性特征决定了国家必须依法依规对其管制。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我国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期我们来了解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51号中涉及的三种精神药物——三唑仑、咪达唑仑、阿普唑仑。

检例第1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三唑仑

三唑仑是一种短效苯二氮卓类药物。三唑仑与脑部中枢神经系统的苯二氮卓受体结合,激活受体,产生镇静催眠作用,还可以增强中枢神经递质与受体结合,增加中枢抑制作用,可以起到抗惊厥、抗焦虑、镇静催眠、松弛骨骼肌等作用。

咪达唑仑

咪达唑仑是我国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是一种具有镇静催眠的苯二氮卓类药物,一般用于小手术、牙科手术或其他医疗程序之前诱导睡眠使用。

阿普唑仑

阿普唑仑是一种苯二氮卓类药物,它通过增强大脑中某些神经递质的活性而起作用的。阿普唑仑用于治疗由抑郁引起的焦虑症、恐慌症和焦虑症。

这三种镇静药物都会抑制呼吸,如果与酒精、阿片类药物或其他导致嗜睡或呼吸减慢的药物一起服用,可能会导致死亡。长期使用会引起身体和心理依赖,滥用会导致死亡。滥用停药后会出现戒断症状:无意识的肌肉运动,思维混乱,幻觉,癫痫发作或有自杀倾向。

目前国家规定的相关药品中有精神抑制类、麻醉类等,必须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才能购买。麻精药物不是“解药”,滥用更可能导致成瘾,绝不能擅自服用。病急乱投医乱吃药,听信误信亲友或网上信息自我解决,大剂量长时间服用不恰当的药物,只会危害身体健康。不能“滥”用药,但也不能“惧”用药,有问题就及时看医生,谨遵医嘱服药。

另外精神药物只能根据医嘱自己使用,切记不能贩卖或给予他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以在医疗、教学、科研用途合法使用,也会被违法犯罪分子作为毒品使用。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其他非法用途,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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