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3900元购买一份项目 “五级三阶制”返利晋升 法院: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2-09-01 21:23 浏览: 1,688 次 字号:

  【案情回放】 

    只要缴纳3900元即可成为会员

    就可参加“国家级项目”

    每年最高分红近60万

    并可持续参与分红200年

    ………………

    世界上真的有这样的“好事儿”吗?

    有人就相信了,不仅自己入了伙,还将这个所谓的“项目”介绍给了自己的亲朋好友。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宣判了一起大型传销案,被告人王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10万元不等罚金。

        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等11人先后加入某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正在运营国家级项目,缴纳3900元即可加入项目成为会员,并获得一张会员卡及某品牌化妆品。

    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外宣传其参与运营的项目目的是构筑“祖国经济长城”。将来,这张会员卡在项目启动之后可以代替身份证、银行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持有该卡出入国家级旅游景点可以免费。更诱人的是,每年都有15-60万元的分红,分红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地点直接消费或者透支使用。而且,分红不是1年2年,是持续200年的分红,3代人可受益。但是,由于该项目截止目前还没有启动,因此至今未发过任何分红。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传销模式为“五级三阶制”,按照推荐人数来分级。普通民众交钱可以成为会员,之后是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成为代理商后成为“领导阶层”。下线人数包括直接推荐的人以及下面各个级别推荐加入的人。每一分级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和晋升。被告人王某等人均已晋升为代理员级别,对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介绍他人以3900元购买一份项目,相对应可以得到一份销售奖金368元。被介绍人自动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推荐人的话,也会有提成奖金。领导层每隔2个月会发放提成奖金。

    被告人之一的余某到案后表示,自己当时是觉得这个项目是真的好,因此把这个项目介绍给几个跟自己关系好的人。他还生怕将来他们知道余某投入这个项目后,会埋怨自己闷声发财没有告诉他们。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所谓“项目”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

    被告人王某等11人积极参与其中,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属行为犯,各被告人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人员犯罪即告既遂,且各被告人于犯罪后未主动退还下线人员缴纳的入会费,故各被告人均不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11名被告人的坦白、自首、立功、主从犯等情节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