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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 释放司法善意

2022-10-20 22:05 浏览: 1,484 次 字号:

9月21日,修订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与颁行于23年前的旧版《规定》相比,新规被认为不仅增强了取保候审的规范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更是近年来“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表达。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展开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张继生(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佳霓(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法律的手段转换办案的观念,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主持人:《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张继生:从国家社会发展来看,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飞速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从法律规范变迁来看,《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范对此已经多次修改,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同时社会犯罪结构和刑罚逐渐轻缓化,暴力犯罪比率不断下降。《规定》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法治方面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修改发布的。

左德起: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犯罪结构相较从前已经发生了变化。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前三的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21年4月明确提出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刑事诉讼中的逮捕率、羁押率已经降到低点,相对应而存在的非羁押性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此次对旧版《规定》作出了全面修订,细化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林佳霓:我国刑事政策和对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发生了转变,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和刑罚逐渐轻缓化。新出台的《规定》旨在将现今司法刑事政策严格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明确指导思想,细化规定,促进办案机关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制度,用法律的手段转换办案的观念,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及合法权益。

“少捕慎诉慎押”写进了《规定》,释放出了司法善意和司法宽和的信号

主持人:此次修订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写进了《规定》,释放了什么信号?

左德起:“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具体、更直接的体现,也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一重大举措。此次修订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写进了《规定》,正是国家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坚定决心的表现,取保候审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将会更多的适用。

在犯罪越来越轻罪化的当下,用好取保候审制度,对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都有非常现实的积极意义。

林佳霓:2021年,我国重点推进“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改革,这是检察机关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这次把该司法政策写入《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决心,将该司法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司法系统,以法律规定指导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各类强制措施,通过细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促进健全取保候审工作衔接机制,对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以规定的方式强制转变执法意识和社会意识,充分体现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等原则。

张继生:此次修订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写进了规定,释放出了司法善意和司法宽和的信号。近年来,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法治水平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支撑。“少捕慎诉慎押”写进《规定》是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规把“可以”改为“应当”,增强了取保候审适用的可能性

主持人:新规最关键的变化之一是“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句中的“应当”在旧版中是“可以”。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左德起:旧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而新规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对办案机关而言,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情形时,将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即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三个期间的表现,如犯罪嫌疑人有无工作、有无稳定收入、有无固定住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到案后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的认识、态度等。

林佳霓:以往,我国司法实践倾向惩戒犯罪,以羁押为主要强制措施,严防在判决前出错。“可以”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时更依赖于执法观念去行使司法裁量权,这导致实践中对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没有统一的标准,容易导致司法裁量权监督缺位。新规把“可以”更改为“应当”进一步明确了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判断标准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只要符合该条件,无论是罪名轻重均应适用取保候审,增强了取保候审适用的可能性,为群众监督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推进落实“少捕慎押慎诉”的司法政策。

张继生:从立法上来看,“可以”意味着是“可以”与“不可以”的选择;“应当”意味着只有适用,没有选择的空间,增强了取保候审适用的可能性。在法治先行国家,刑事诉讼活动中基本上确立了“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规则。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变成了“应当”适用取保候审,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贯彻了新时代“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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