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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鱼浸泡染色牟取利益 法院: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09-01 12:44 浏览: 1,900 次 字号:

    小黄鱼营养价值高、肉质鲜嫩深受广大食客喜爱,然而,有不法商贩为获利,竟将卖相不好的小黄鱼浸泡在“黄水”中,让小黄鱼变得色泽鲜亮。这种神奇的“黄水”究竟是什么?对人体是否有害?商贩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案情回放】

    许某某在上海一菜场经营海鲜生意,为使自己销售的小黄鱼看起来更加新鲜、容易销售,许某某将放置时间较长的小黄鱼放在滴入“黄粉”的溶液中浸泡,两三分钟后小黄鱼就会品相大变,色泽明显鲜亮不少,“化妆”后的小黄鱼果然很快被卖了出去。许某某尝到甜头,心存侥幸,通过这种手段给小黄鱼染色,以牟取利益。

    经检验,这种“黄粉”“黄水”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正常用来皮革染色,有毒有害,可能致癌。

    2022年1月末,许某某在其摊位被公安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许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许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与检察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查获的赃物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一、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更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时刻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把打击锋芒对准涉食品安全犯罪的源头、窝点、网络和利益链,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营造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氛围。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明知“黄粉”(学名碱性橙Ⅱ)有毒、有害,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仍在利益的驱使下继续使用对水产品染色,此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上铁法院 陶韬 黄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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