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走私毒品:“互联网+物流寄递”新型毒品

2022-10-20 21:15 浏览: 1,206 次 字号: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加快,通过寄递物流渠道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成了新常态,以“互联网+物流寄递”贩毒活动方式日益突出,202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有关寄递违禁品问题的《检察建议书》(“七号检察建议”),强调寄递渠道的安全管理。仙游检察院积极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持续加大对毒品类案件特别是寄递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共批捕寄递毒品案件3件4人,起诉3件4人。

案例一: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向“杰克马”(另案处理)购买GHB后,利用境外聊天软件进行贩卖,之后邮寄给买家;至案发,被告人肖某某贩卖GHB三十次,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邮寄的GHB中含有γ-羟基丁酸(γ-羟基丁酸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2022年3月,仙游检察院以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202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同案人黄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明知“日医工安眠0.25”系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同案人黄某某先后三次以总价1900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购买了十二盒“日医工安眠0.25”;被告人王某甲随即以总价1038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了十二盒的“日医工安眠0.25”;被告人郑某某接到订单后,以600元/盒的价格向上家“过客”购买走私到中国境内的“日医工安眠0.25”,并将黄某某提供给王某甲的收货地址(收货人为王某乙),直接发送给上家“过客”,由上家“过客”指令薄某某(深圳警方在办案件)直接发货给王某乙。之后,由同案人黄某某指令同案人王某乙将收到的“日医工安眠0.25”拆封伪装包装后邮寄给全国各地的买家。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三唑仑成分。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分别非法获利3180元、8620元。2022年5月,仙游检察院以郑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毒品的危害,增强防毒、拒毒意识,切不可以身试法,心存侥幸认为通过快递邮寄毒品就能降低被查获的风险,办案人员往往通过梳理快递信息发现犯罪线索,有毒必肃、贩毒必惩,一旦发现存在涉毒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通过快递跨地域运毒、贩毒实现了毒品犯罪的跨地域、人货分离、钱货分离,极大地增加了查处、打击难度。为揭开伪装成小商品的“毒快递”的真面目,仙游检察院将持续保持对涉毒案件高压态势,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引导依法全面收集寄递毒品犯罪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打响阻击毒品通过快递流通渠道的主动战、运动战和歼灭战,有效堵塞毒品入侵通道,有力促进“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落细。

禁毒工作相关法律规定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定义与数量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文稿:陈婷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