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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要特别重视一审

2023-05-23 21:14 浏览: 856 次 字号:

最近每天都在拒绝案件,全国各地的案件。自胡忠义律师突然离世,我撰文表示,要做减法,今年原则上不再接新案了。目前团队五位执业律师,三位实习律师(助理),每个人手上都任务满满,确实也没有太多的时间了。熟悉我们团队的人都知道,我们主要接刑事案件,不怕大就怕小,不冤不接,原则上只接一审,很少接二审和申诉。 一些二审或申诉的案件找过来,我们是能推就推,能不接就不接。为什么?这其实是由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特点决定的。我多次说过,如果你的案件够冤,请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一审就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尽最大的努力,哪怕用牛刀杀鸡。但很多人犯的错误往往是,认为事情没有那么严重,一审的公检法一定会公平公正地查清楚的,所以不够重视,等到一审判决结果很不理想,二审、申诉再找知名律师,发现相见恨晚,越来越被动,甚至由此走上漫长的申诉上访之路。

 为什么我们喜欢接一审的案件?因为一审有非常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每个环节都有几个月,整个下来可能长达一年。这个周期足够律师去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沟通,有足够的空间提出积极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诸如撤案、不起诉、缓刑、定罪免刑,都可能在这个阶段实现。我的全流程辩护策略,可以在这个阶段充分施展。所以刑事案件介入的时机,就跟发现病情一样,越早越好。 我们每年都有取保候审的案件,不起诉的案件,或者是判缓刑的案件,而且基本上都是律师据理力争的结果。北京有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罪的案件,就是在嫌疑人被刑拘后第一时间,我们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建议,然后获得取保,最终案件也没有移送。湖南娄底的某聚众斗殴案,嫌疑人被逮捕,羁押时间近半年,也是我们律师在反复跟上级检察院沟通的前提下,临起诉前一天获得了不起诉决定的。取保候获得不起诉的就更多了。我们发现有的律师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庭,但我们却认为庭前全力以赴“救人”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二审可能就没有这个机会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一出,即使上诉了没生效,也是司法机关的既定结论。重大疑难的案件,很多一审法院都会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所以这个结果也可能是二审法院的意见。我就亲眼所见,益阳中院某个职务犯罪案件,在请示汇报以后,最后的判项完全按照湖南省高院的书面指示,一字不差。这种案件到了二审,开庭的几率就很低,书面审理维持的概率就很大。中国的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是很低的,基本上只有不到百分之二十的案件能开庭。涉黑案件,二审不开庭率大约是99.99999%,几乎不要指望二审会开庭审理,一审时上级法院实际上就提前介入,一审就已经终审了。所以,一审没有请到有实力的刑辩律师,二审再请可能为时已晚。 刑事申诉呢,比二审更难。二审好歹有将近百分之二十的开庭率,有些案件二审会发回终审,有的案件二审会直接改判。但申诉则不一定了。申诉案件成功的几率,跟摸彩票差不多。中国的刑事申诉,根本不是按照诉讼的逻辑来进行的,而是按照行政审批的逻辑,没有对抗,没有庭审,没有透明的程序,就是等中奖。申诉的第一步是跟原终审法院申诉,还不能像民事案件一样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原终审法院自己作出的裁判,自己打自己脸的概率几乎为零,所以第一步的申诉被驳回几乎毫无悬念。但是少则三个月,多则六个月的程序还是地走。没有中院的驳回通知,根本不可能在高院和最高院申诉,还绕不开。

 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成功率也不高,大多数的申诉案件都是在舆论和媒体的推动下,获得机会的,比如江西省高院的张玉环案。若没有强大的推动,江西高院连申诉状都不会收,比如付东圣案的遭遇。申诉成功的案件确实不多,我记得某年的年底,天津高院通知我张某振故意伤害案启动再审,一看编号,竟然是那年的第一号再审案件,说明那一年可能只有我这一个案件获得申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就更难了,全国各地申诉不成的案件,都会汇集到那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了多个巡回法庭,但每个法庭也都是案满为患。大多数的审监庭法官,都是例行公事地处理,机械地发出驳回通知,有的案件甚至根本连驳回通知书都不给,申诉多年也是石沉大海。我记得杨松发案是2018年12月底申诉成功的,当时的编号是第8号,也就是说,那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估计不超过十个。 中国刑事司法陷入了一个巨大的怪圈。原本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际上是侦查为中心,侦查为主导。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各种证据,移送检察院后,几乎可以原封不动地得到确认。审查起诉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审判是对提起公诉的确认,公检法三机关像工厂里的三道工序,流水作业,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很难得到纠正和排除,除非是出了人命。于是,公安机关的法治水平,成为正义木桶最短的木板,限制着整个刑事司法的法治水平。检察机关过于注重刑事控诉职能,法律监督方面力度不够,尤其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上,存在高容忍现象。审查起诉过程中,有罪推定思维依然严重,甚至存在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站台背书。司法裁判活动中,独立审判权受到干预比较多,裁判结论并不是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证据质证形成的,没有真正贯彻以庭审为中心,尤其是请示汇报制度导致二审终审沦为实际上的一审终审。而刑事申诉根本提供不了对司法不公正的足够救济手段。

我深刻地知道中国刑事司法存在的症结,也知道这些沉珂积弊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但我依然认为,刑辩律师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尤其是一审程序,好的律师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止冤错案的发生。这也是为什么我一直强调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一定要特别重视一审,把资源最大限度地用在一审的原因。至于什么是好的刑辩律师,下篇文章我再告诉你。

(吴丹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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