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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何错判》

2023-03-09 21:40 浏览: 1,272 次 字号:

刑事司法的终极目标在于“不放纵每个犯罪的人,不冤枉每个无辜的人”。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任何一个处理、分析信息的系统都不可避免地会出错,刑事诉讼程序也不例外。因此,各国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分别构造适合本土的刑事司法制度,尽可能发现真实,避免错判。日本与中国同属东亚文化圈,虽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共享相似的社会文化氛围。当下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必要观察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以获取有益镜鉴。

与对日本诉讼理论、规范进行分析不同,本书作者详细记述几个经典案例,从中提炼出日本冤案生成的结构性原因,并就日本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加以展望。得益于作者曾任刑事法官,又担任多年律师,双重视角使其更能注意到审辩一方未曾注意的问题。例如:日本的法官选拔机制及层级管理,致使日本法官很难充分接触到社会,失去与当事人的同理心;又如日本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政治活动,致使法官的“精神独立”被破坏殆尽而趋向保守。阅读此书,我们能感受到作者平淡的叙事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思考。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本书写作时间为2002年,近年来日本的刑事司法发生了巨大转变。通过阅读本书,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思考为何日本推动“裁判员制度”等改革。

为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本书,我们精选了律师和法官撰写的书评文章。代入审判者和辩护者的视角,也许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本书。

《法官因何错判》

作者简介 | [日]秋山贤三,1967年起在日本横滨、东京、德岛等地方法院以及东京高等法院担任法官,并于1991年成为一名律师,为多个冤案辩护,是日本知名冤案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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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作者在书中剖析了日本刑事冤案产生的原因。抛开作者论述中仅涉及日本“地方性”的问题,我们仍可以看到一个关于冤案何以发生的具有普遍性的论证。

首先,法官是避免冤案的最后“防线”。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做”与“没做”,是自然的事实、绝对的真实。但是因为无论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未曾亲历,历史真实有时无法完全复原。所以,断案所依据的诉讼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必然完全重合。诉讼事实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诉讼事实是规范性的,即是否符合某罪构成要件以及影响量刑的事实;其次,诉讼事实是构成性的,“通过搜查、起诉、公审过程等诉讼程序,以痕迹与原料为素材”证明过去某时间点的历史、社会事实(犯罪行为)以及实施该犯罪行为之人与被告人系同一人。

为了避免诉讼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制度困境,刑事诉讼中将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分配给检察官,并在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限定:正面而言,设定“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标准,即在合理的范围内,举证不能存在疑点;反面而言,设定“罪疑惟轻”(原文引用,作者应是在疑罪从无的语义上使用该概念)原则,即存疑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由法官来适用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他们是避免冤案的最后“防线”。

其次,法官的心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波斯纳先生曾在其《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对影响法官断案的诸多因素做过深刻而细腻的分析。倘若法官所受到的影响,使其降低“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标准,或者放弃对“罪疑惟轻”原则的坚持,则冤案即有可能发生。本书作者论述了一些因素对法官的负面影响:

其一,负担过重。根据作者的介绍,日本大城市的法官日常人均负担250至300起民事案件,这是一项很繁重的工作。案件的积压会造成法官严重的心理负担,为了提高办案速度,他们不得不持续过劳工作,或者省工减料。

其二,视角过狭。日本多从25岁上下的年轻人中选任助理法官,他们擅长逻辑推理,却缺乏实际社会经验。这些没有实践经验的裁判者,端坐审判台之上,立于与被告人完全不同的视角,很难体会那些处于“一生中最重要且最艰难的时刻”的普通民众的心情。对逻辑推理的过度依赖、盲目信任检察官,或者辩护人未充分辩护,都有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其三,舆论压力。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但舆论却会将焦点集中于法官个人。在日本,一些媒体会将“无罪病法官”的帽子扣在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头上,中伤其名誉。因忌讳这些报道,法官们在作出无罪判决时会异常谨慎。

将上述分析对照前节介绍的冤案事件,不难发现,正是由于生活经验的欠缺、视角过狭、舆论审判等因素,导致“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和“罪疑惟轻”两项阻却冤案的“安全阀”失效,最终酿成冤案。

刑事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的痛苦是巨大的,必须竭尽全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对冤假错案的观察和反思,无疑可以警示我们避免再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本书的最后部分,作者提出了刑事法官的“十诫”,比如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坚守“罪疑惟轻原则”、清楚法官对“了解人”“了解社会”的不足等等。翻看这些建议,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作者观察日本刑事审判现状并反思后得出的水到渠成的结论。

我国刑事司法审判领域也有业内人士反思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并提出了建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仇晓敏撰写的《关于做好新时代刑事申诉和再审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于《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21日第五版),文章从刑事申诉和再审的角度进行了详尽的归纳和深刻的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作为备受瞩目的聂树斌案再审承办人之一,撰写的《参与聂树斌案再审工作之实践感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24日第五版),从案件事实的审查把握、裁判理念的指引、相关权利的保障三个方面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不独唯此,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合议庭和审判长张海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对“合议庭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和被害人亲属谩骂威胁,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证据规则、日常生活逻辑等方法,严谨周密地审查判断全案事实、证据,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大张旗鼓地肯定和表彰,为法官和合议庭不畏舆论和信访压力,理直气壮地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和力量。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48件重大冤假错案,宣判96名原审被告人无罪,昭雪了一批沉冤多年的当事人,捍卫了法律尊严,伸张了社会正义。”(仇晓敏,上文)在纠正这些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反思,无疑为我们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智识力量。

节选自:观察与反思:杜绝冤案的智识力量——读《法官因何错判》有感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晓鹏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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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虽然以“法官因何错判”为题,秋山却并非将冤案全部归责于法官,而是直指导致冤案的“现代刑事司法的构造”。刑事冤案“与警方、检方等搜查机关以及法官、律师等国家机关与法律专家整体的问题紧密相关”。

  被公认为国家精英的法官,也有其局限——秋山法官在转任律师后才“深切地体会到何为违和感与落差感”。审判台高高在上,法官在“熟悉的工作场所”俯视被告人和律师;而初到法庭的被告人则须仰视这“交织着不安与紧张的战场”。被告人的生活轨迹,远非深居简出的法官所能理解,而供述调查书中记录的也基本都是被告人的“恶形恶状”——法官极难了解被告人的全貌。99.9%的有罪判决率,也易使法官产生被告人有罪的先入观。秋山毫不讳言:“我当刑事法官时也是如此。”

  日本助理法官多是从名校应届毕业的年轻人,缺乏社会经验,仅经由司法实务训练成为法官。因工作调动频繁,法官大多集聚在法院官邸或公务员宿舍,而公务又极繁忙,交际多限于职场,“没有闲暇去接触广阔的世界”,甚至“无暇与家人交流”——法官近乎不食人间烟火。在刑事审判中,律师既有与被告人面谈的经验,也有与检察官、法官对峙的经历,而法官却全无这般“当事人的体验”。“在这样封闭的组织结构、审判结构中进行审判,无论多么优秀的法官,错判都在所难免”。

  秋山在德岛地方法院任职期间,全程见证了“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的再审;转任律师后又应邀加入“袴田事件”辩护团,为后来成为“世界上被关押最久的死刑犯”袴田严辩护。

  在“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中,曾是海军军人、体格强壮的S身负十一处创伤被杀,而身材瘦小的被告人茂子则毫发无损;证人N供述“把刀丢入河中”,但在河床疏浚后并未寻到(即使N后来被控告伪证罪,德岛地方检察院也决定不起诉,以彻底断掉茂子的再审申请之路)。一审法官判定茂子有罪,似乎完全忘记了生活经验法则。秋山疑问:法官“当真思考过‘实际生活’吗?”

  在“袴田事件”中,警察署每天审问袴田近12小时,袴田甚至只能在审讯室当面用简易便盆排便。在搜查阶段指定的三位辩护律师,“与他面谈的时间加起来不过三十七分钟而已”。媒体根据警方提供的情报,报道称犯罪嫌疑人袴田顽固、反社会、毫无良心,无疑下达了“舆论判决”。公审过程呈现出诸多疑点:作为证物的长裤,与袴田体型不符;衣物上血迹的附着方式不合常理;被控搏杀四人的袴田仅左手中指一处割伤;凶器是刃长仅十二公分的木工小刀。尽管如此,袴田仍被认定犯抢劫杀人罪、房屋纵火罪,被判死刑。直到2014年3月27日,静冈地方法院才决定重审“袴田事件”,“在秀子的陪伴下,袴田严走出了关押了自己48年的东京拘留所。”

  “不能坦率地以‘没有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为由作出无罪判决”,秋山认为,这是日本产生刑事冤案的最大原因。但是,“持续发生错判的刑事审判现状绝非偶然,而是从搜查、起诉、公审、判决、上诉等整体司法构造中必然产生的‘构造性的冤案’”。

  秋山总结其担任法官与律师的双重经验,提出“职业法官十诫”,并力主从两大方向对司法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一是法曹一元制,即通过由市民参与的法官推荐委员会从社会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家中选任法官;二是市民参与司法,即实行市民陪审制、参审制。在秋山看来,陪审制国家的市民陪审员,“比永远固守在官僚机构中的人更能理解所谓的市民感情”。

  但是,改革从来举步维艰。日本网(Nippon.com)发布的2018年6月日本大事记显示:东京高等法院已撤销静冈地方法院重审“袴田事件”的决定,驳回了袴田的重审请求;律师团不服东京高等法院判决,于2018年6月18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诉。在《法官因何错判》出版16年后,秋山先生为中译本撰写序言时,仍在期待日本司法改革的发展。

节选自:日本刑事司法的“构造性冤案” ——读《法官因何错判》一书

作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彭益鸿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31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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