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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平台“闪电退款”规则刷单并制造退货假象构成诈骗罪

2023-10-09 20:40 浏览: 650 次 字号:

裁判要点
商户与电商平台签订入驻协议开设网店后,通过刷单虚设订单、申请退款并制造退货假象,骗取电商平台根据闪电退款规则支付的退款,此种行为并未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实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第224条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向某注册成立XX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京东商城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平台开设“XX母婴专营店”。此后,向某雇佣刷单人员在该网店虚设交易订单后申请退款并提交虚假的退货运单号,制造已经退货的假象,使得京东商城认为相关订单已经符合其平台闪电退款规则,继而支付退款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扣除被告人向某商户钱包内钱款,至案发,京东商城损失人民币48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沪0105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

❖ 被告人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责令被告人向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被告人向某与京东商城之间存在商户入驻协议,但其并未利用对协议的签订、履行骗取财物,不成立合同诈骗罪,其行为实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二者的界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骗取合同相对方的财物。其一是要求行为人利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相信行为人有签订合同的意愿或者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而给付相关财物。其二是这里的财物应当是基于合同内容产生的财物,如预付款、货款、货物、佣金等。在满足上述特征时,行为人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被告人向某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作协议使京东商城陷入错误认识。京东商城误认为相关订单已经符合闪退规则,并因此支付退款,该错误认识并非向某签订、履行商户合作协议的行为导致,而是通过虚设订单、制造退货假象的虚构行为所导致的,行为手段与合作协议无关。其次,被告人向某毅骗取的财物与合作协议无关。向某骗取的是京东商城支付的订单退款,该退款不是基于商户入驻合作协议产生的,而是基于京东商城本身的退款规则所产生的,涉案财产与合作协议无关。
综上所述,向某并未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骗取京东商城的财产,不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其通过刷单虚设订单并伪造退货假象,以此使京东商城误认为相关订单符合闪退规则而支付退款,该行为的实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且属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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