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帮信罪立案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金额20万,但这20万必须是涉案的金额,流水20多万为什么被立案呢?

2023-06-20 12:03 浏览: 937 次 字号:

结合过往帮信罪案例,支付结算类的帮信罪,定罪起点是20万的标准,但是,区别于普通的帮信行为30万的定罪标准。

很多当事人都疑惑,同样是卖卡、跑分被定帮信罪,定罪的起点,究竟是支付结算流水20万元,还是30万元呢?还是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现在我就以比较浅显的方式告诉你答案。

首先,20万和30万的支付结算流水的标准,分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2019年的司法纪要和2022版会议纪要中分别提出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然,2019版的司法纪要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位阶等同于所解释的法律。从法律解释角度而言,司法解释低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最高权力性),对同一问题的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效力位阶一致。

那么两个流水金额的标准,本质上的区别在哪里呢?分别应用在怎样的场景当中?

举个常见的例子。同样是出售银行卡。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出售银行卡,没有参与其中的转账、刷脸、取现等一系列行为,也就是把卡卖了就不管他了,这种情况下是适用2022年会议纪要当中解释的30万的支付结算标准的!

而行为人卖卡后,还帮忙操作转账、取现等行为的,适用于2019年版的20万支付结算流水的部分。

这么说,应该就非常清晰了吧!核心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帮助转账、取现等。

举个实际例子:

小王向老李出租/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涉案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单向流入银行卡中的资金共计20万元,而小王只是提供/出售了一张银行卡,获利3000元,则此时小王不构成帮信罪。

因为根据2022版会议纪要,将没有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支付结算”的行为,只是普通的帮信行为。而张三并没有提供上述验证服务,即没有将资金再转移走,因此其行为不再属于“支付结算”行为,所以对张三的行为无法再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

总结:结合2022版会议纪要,就是不仅提供银行卡,而且还帮助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转移资金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

另要注意:2022版会议纪要明确了帮信罪今后3000元(电信、网络诈骗立案追诉数额为3000元)和30万的追诉立案的新标准;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举例:

小王向老李出售/出租了两张银行卡,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50万元,虽然可以查证该50万元中超过3000元是诈骗资金,但是老李也不要求小王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验证服务,而是拿着老李的涉案银行卡进行消费。

此时,如果根据2022版会议纪要,小王的行为仍然构成帮信罪。小王的行为明明不符合上诉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了,怎么还构成犯罪?

因为,2022版会议纪要明确了: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也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注意,两个条件是“且”的关系,即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