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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不能被滥用

2022-06-17 18:39 浏览: 1,902 次 字号:

这些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发。《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袭警罪”正式成为独立罪名,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数据显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触犯其中10个罪名的2085人提起公诉。其中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袭警罪1444人,催收非法债务罪307人,高空抛物罪108人,危险作业罪99人,妨害安全驾驶罪88人。也就是意味着每天有12人因涉嫌袭警罪而被提起公诉。

一、该如何界定“袭警罪”的范围?

第一,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这里的暴力是行为犯,即具备暴力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年1月10日发布)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因此,这里的“暴力”不仅仅是对人施加的强制力,也包括对物体实施的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的强制力。

第二,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

二、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加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可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故意伤害罪等。如果行为人在执法现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辅警袭击的,可构成袭警罪,不数罪并罚。

三、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联系: 袭警罪本身就是从妨害公务罪中细化出来的罪名,修改前,规定的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从量刑上看是一种情节上的递进关系。但是根据修改后独立的袭警罪,基准刑是与妨害公务罪的基准刑是一样的,就没有谁重谁轻之说,是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区别在于暴力。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是否要设立与“袭警罪”相对应“扰民罪”?

“袭警罪”的增设是因为妨害警察执法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妨害公务罪。人民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暴力袭警造成民警伤亡的,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益,而且侵害了国家管理的权威和尊严。但是,从制度设计角度,刑法已对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设立了妨害公务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增设“袭警罪”是一种法律上的重复设计。在实际生活中,“袭警罪”可能造成警察权力的扩张。因为警察中本就存在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知法犯法的情况,警察权力本身就大,增设的“袭警罪”,完全有可能被某些警察滥用,成为他们随便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挡箭牌。例如,普通老百姓面对警察的不规范执法,或者认为警察执法不公时,有人当面或者现场提出批评意见,导致与执法人员发生争辩、冲突,可能会就被扣上“袭警罪”的帽子。而真正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刑法设有“袭警罪”,仍会暴力抗拒警察的执法。为了公平起见,是否增设“袭警罪”的同时,也要增设一个“扰民罪”?

五、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袭警罪”的滥用

仅从2021年3月1日“袭警罪”正式设立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的就有1444人。这可能也与“新罪设立三把火”有关,但仍是不免将之前很多可以通过治安处罚就能解决的案件上升到了刑事范畴,平均每天就有12人被提起公诉,这还不包括未被起诉或尚未起诉的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因此,对于袭警行为并非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还需要结合行为手段、情节等做出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只是辱骂或者事实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设立“袭警罪”的初衷,不是对警察“特殊的合法权益”的专门保障,而是为了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仍然需要确保执法的合法性,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法律既要保护警察执法,也要防止权力滥用,不能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事事都上升到刑法范畴,尤其是在保护公权力象征的人民警察,“袭警罪”的认定应当更加审慎、严格。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警察执法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立法保护的成效才能更好地凸显。

杨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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