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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协助调查三者之间的区别

2022-06-17 19:11 浏览: 1,499 次 字号: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发生之后,都会进入一个调查阶段,不管是电视当中还是现实生活当中,都有协助调查这一项,协助调查听起来很简单,但是你真的懂什么叫协助调查吗?

公安局在调查案件期间,对这些口头语分辨得很准,比如配合调查、协助调查,看起来是一样的,其实也有很大的区别。

协助调查是一个很大的方向,比如一个刑事案件,需要大面积地查找蛛丝马迹,这时候就需要询问很多人,因此就需要他们进行协助,这一类属于辅助类调查。

而配合调查是针对某一类人,范围会小很多,而且具备一定的作案嫌疑,需要接受个人调查,从而排除嫌疑,适用对象主要是一类人,也可以是诉讼以外的人。

传唤事态就严重一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传唤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属于非强制性措施,虽说不是强制,但面临传唤就说明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而拒绝传唤会增加个人嫌疑,所有配合调查也是最快洗脱嫌疑的方法。

传唤分为两种,一种是治安传唤、另外一种是刑事传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适用行政拘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刑事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也不得超过24个小时。

拘传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范围不仅小了,而且会采取强制性措施。

一般来讲,侦查机关在调查案件时,传唤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接受讯问的,可使用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强制使用戒具。

根据《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使用拘传。

想要达到拘传,首先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其次已经两次传票传唤。两次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视作为藐视法庭,完全可以使用拘传。

不过拘传不是拘留,在《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在拘传结束之后,必须放回。

所谓的拘传,就是人民法院强制必须到庭的人一种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拒绝到庭时,相应的司法工作就难以进行,必须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

在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就已经提出了拘传这一概念,历年来经过修订,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完整的制度。

它不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更是一种震慑手段,非常适用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但法律也有规定,不能以拘传的名义连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使用,连续使用不仅会增加被执行的心理压力,同时容易造成一种不好的舆论,一些人也认为拘传失去了震慑力。

拘传无效时,就需要拘留,采取拘留之后,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就会进入司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协助调查、传唤、拘传都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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