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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司财物潜逃国外 案发多年归国自首 法院:逃避侦查审判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022-08-23 22:11 浏览: 2,134 次 字号:

【案情回放】

1994年深冬的一个凌晨,上海某对外服务储运站仓库(以下简称“储运站仓库”)装卸队临时工姚某国伙同席某远按照事先预谋的计划,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悄悄进入储运站仓库内部,共同盗窃十余箱“万宝路”牌和“万事发”牌香烟,总计价值人民币62,000余元。二人行窃得手后,欲将盗得的香烟销赃转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将席某远抓获,并追回赃款及赃物计人民币近六万元。

得知席某远被抓判刑后,姚某国惊恐万分、四处窜逃,以躲避警方的抓捕。期间,姚某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出入境证件,于2006年潜逃至斯里兰卡,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和手续的姚某国变成了“黑户”,他无法在当地找到正规工作,甚至不敢正常出入一些区域和场所,只能隐姓埋名,做种甘蔗等苦力劳动来维持基本的生存。潜逃国外,姚某国吃了许多苦。看到祖国日渐强盛,姚某国悔不当初。而在其家中,还有一位年迈的老父亲需要赡养,有妻儿在等他回家团聚。姚某国最终认清现实,于2019年10月归国投案自首,对1994年在储运站仓库伙同他人盗窃香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案说法】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席某远共同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铁法院依法判处姚某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查获的赃物予以追缴,造成被害单位的损失责令姚某国赔偿。

1、刑法属地原则

刑法属地原则亦称犯罪地主义,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应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租用船舶与航空器,以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

2、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如下: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上铁法院 陶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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