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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抛掷垃圾 碎片砸伤路人 法院:构成高空抛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2-08-22 19:53 浏览: 1,267 次 字号: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於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放】

    2021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於某某在三楼住处,将一只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底楼人行通道的被害人姜女士(化名)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面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同年3月2日,於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陆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於某某的亲属向法院预交钱款用于赔偿。

    被从天而降的垃圾砸伤,至今还惊魂未定的被害人姜女士说,当日9时许,她在小区出口的人行通道处,突然高空有一只装着东西的塑料袋砸到她头上,致其右侧眼角鲜血直流。她看见被丢下的塑料袋里面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便将这包垃圾保留下来,在他人帮助下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据居委会干部张某回忆,在姜女士送医治疗后,居委会干部和物业经理开始对相关单元楼进行排摸。经两天排查,只有3楼一户人家没有开门,其余住户均配合排查且排除异常。他说,该住户有一对老夫妻和他们1984年出生的儿子常住。

    根据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於某某的父母于2021年2月10日8时48分离开小区东门,9时43分进入小区东门。被告人於某某于当日9时13分从小区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於某某被锁定嫌疑后,陆续交代了事情经过。“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本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谈及事发经过,於某某追悔莫及。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上海杨浦法院 蒋丽 严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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