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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大女生遇害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2022-05-20 12:46 浏览: 1,948 次 字号: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依靠Y染色体比对技术侦破了28年前发生的南京医大女大学生被杀恶性命案,犯罪嫌疑人麻某钢被抓获。一时间,网络上一片叫好声与喊杀声。陈年积案得以侦破无疑是一件好事,南京市公安机关28年的不懈追凶让人敬佩,但作为法律人,我们从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该案件发生至今已接近三十年,嫌疑人麻某钢还能否被追诉?对此,这几天陆续有人写文章表达对该问题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该案件符合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无限延长追诉期的规定,未超过追诉时效,理应追诉;还有观点认为,该案件应适用1979年的刑法,依照当时的法律,该案件不符合无限延长追诉期的规定,案件发生至今已超过二十年,不应再被追诉。

那么,该案件究竟是否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犯罪嫌疑人麻某钢是否还应被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南京医大奸杀案依法超过了追诉时效,如南京市公安局认为必须对麻某钢必须追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新旧刑法对刑诉时效问题的区别性规定

我国刑法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1997年做过一次大的修订,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下称“旧刑法”)和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下称“新刑法”)对于各量刑区间的追诉时效规定是一致的,就麻某钢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而言,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新旧刑法对追诉期的区别性规定在于追诉期无限延长的条件。旧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新刑法第八十八条则修订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者相比较可以看出,新刑法对无限期追诉条件的适用做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只要公安、检察机关等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便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任何时间归案的,都应被依法追诉。南医大命案发生在1992年,嫌疑人的归案时间是2020年,中间间隔二十八年。依照刑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原则,1992年发生的案件,应当适用旧刑法。从条文本身的规定来看,依照旧刑法第七十七条,启动无期限追诉的条件是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麻某钢1992年3月24日将被害人林某杀害,受侦查手段、案件线索等因素的限制,嫌疑人28年后才被锁定,当时自然谈不上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本案并不具备启动无期限追诉的条件,对麻某钢的追诉依然要受二十年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规定对于新旧刑法衔接过程中,关于无期限追诉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指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确立的法条适用原则,麻某钢所涉命案在追诉时依然要遵从旧刑法关于最长追诉时效的规定,超过最长追诉时效后依然要追究麻某钢刑事责任的,依法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法释[1997]5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适用条件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该条针对的是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追诉期延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一概适用新刑法。该观点笔者是不能认同的。“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是新旧刑法一贯秉承的原则,新刑法生效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时并不存在争议,自然要适用旧刑法。“法释[1997]5号”司法解释第一条之所以做出该规定,恰恰因为新旧刑法在无期限追诉的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旧法从严,新法从宽,像麻某钢所涉命案就是典型的在适用条件上存在冲突的情形,依照旧法,其不符合无期限追诉的条件,但依照新法却不受追诉期的限制,嫌疑人归案时间是在新法生效以后,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为统一裁判和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以上司法解释。笔者理解,这也是“法释[1997]5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立法本意。

二、“南京医大奸杀案”虽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麻某钢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强,应当被报请核准追诉。

我国刑法除规定基本追诉期外,对于必须打击的恶性犯罪还规定了对嫌疑人刑事责任追诉的特别核准制度,办案机关对于超过追诉期限的犯罪,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

“南京医大奸杀案”尚处于侦查期间,我们对于具体案情了解尚比较有限,但根据目前已披露的情况看,被害人是医大在读学生,晚自习后失踪被害。经法医检验,死者系被钝器击打头部并实施强奸后,按入窨井中死亡。案发后,南京警方连续数月开展了大规模走访调查和摸排,核查线索数千条,走访排查人员超过1.5万人,摸排范围涵盖十余省。公安机关付出了如此多的努力,在历经28年后方才侦破此案,而麻某钢竟然就在南医大附近居住和生活。通过有限的信息推知,麻某钢的反侦查能力是非常强的,不排除在实施犯罪前做过精细的安排。28年的时间里,麻某钢一直在逃避侦查,足见其并无认罪悔罪之心,主管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另外,该案件的社会影响也是极大的,案件的侦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案件处理结果所产生的影响也必将是深远的。“南京医大奸杀案”完全符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条件。麻某钢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还被害人以公道。

在追诉期的问题上,如果南京市公安局持有和笔者相同的观点,不久的时间内,我们相信南京警方将通过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决定。作为法律人,透过公众的喊杀声,我们更期望看到程序正义保障下的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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