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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谎称代购、配送生活物资骗取钱款 法院:构成诈骗罪

2022-08-22 16:03 浏览: 1,820 次 字号: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适用在线庭审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件,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放】

    2022年4月8日、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且其居住小区已被封控管理的情况下,通过“抖音”APP发布可以配送生活物资的短视频,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进一步谎称自己有能力代购并配送蔬菜等生活物资。十余名被害人受骗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嗣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或不予回复。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陆续向部分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883元(其中人民币254元系案发前退赔)。审理期间,吴某某又退出剩余全部违法所得。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更应受到刑法惩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吴某某在疫情期间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在案违法所得将于案件生效后及时发还被害人。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海杨浦法院 赵静 严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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