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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毒品犯罪案件面面观

2017-07-30 21:50 浏览: 4,230 次 字号:

本报记者 卫建萍 本报通讯员 陈凤

2015年上海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061件、涉案被告人4369人,与2014年同比分别下降了2.8%、5.0%;从犯罪类型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占全部毒品犯罪的72.88%。毒情形势虽然复杂,但上海法院在严打毒品犯罪、加大禁毒力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6年6月,上海市禁毒委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已经有效遏制了毒情过快蔓延的趋势,毒情形势总体处于可控状态。但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扩散和国内多种涉毒因素的影响,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前,记者分别走访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趋势有了更深的了解。

2400公里的“毒品交易链”

从上海市闵行区到湖南省怀化县,再到广东省清远市,总计约2400公里的路程。

通过连接三地的铁路线和公路线,短短两个月间,邓浩在同伙的接应下将毒品从湖南、广东卖到上海,重量高达6000多克。

这已不是他的第一次毒品犯罪。2008年,邓浩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减刑于2011年刑满释放。但这一次,他为他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014年7月开始,住在上海的毒贩王东通过“毒友”孙晓雨,先后两次各以2.5万元的价格从邓浩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各500克。孙晓雨先联系居住在怀化的刘冰,由刘冰委托他人将夹藏有毒品的行李从铁路怀化站运至铁路上海南站。出站后,刘冰再将毒品交给王东和孙晓雨。刘冰则从中获取2000元的运输报酬。就这样,一场跨省的毒品交易“圆满”完成。

8月,王东、孙晓雨再次向邓浩购买冰毒。两人乘坐列车到达怀化,与邓浩一同驾车前往广东清远与一起做毒品生意的郑三会面。邓浩以10.6万元的价格从郑三处购得冰毒约5000克。回到怀化后,邓浩再将购得的5000克冰毒以25.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东。交易全部完成后,王东、孙晓雨二人携带毒品返回上海。在到达上海南站时,王、孙二人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盘查并抓获。9月15日,公安人员在怀化将邓浩抓获,并从其身上及驾驶的车辆等处查获毒品。此后,警方又陆续将郑三、刘冰抓获。

经审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邓浩死刑;王东、郑三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晓雨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刘冰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的承办法官曹芬芳表示,被告人邓浩明知自己贩卖的是冰毒,仍先后三次非法销售,其中一次系以贩卖为目的而驾驶车辆长途购运后非法销售,数量巨大,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又因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同时他到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因此法院从重处罚。

【司法观察】

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21件,占其收案总数的9.8%。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结合自己的特点,持续加强对铁路毒品犯罪的打击,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然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日趋隐蔽化。涉毒犯罪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犯罪,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联络手段确定交易信息,并通过汇款付账、网银转账等方式实现钱毒分付,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交易方式的科技性更为突出。有些涉毒犯罪人员为逃避抓捕、减轻罪责,选择仅随身携带少量毒品进行交易,目标小、便于携带、不容易引起他人注意、交易完成后方便迅速离开,即便被查获,也不会承担很重的罪责。此外,毒品再犯现象也日渐突出。毒品犯罪的高利润诱惑、少量毒品交易的较短刑期处罚以及毒瘾难以戒除不得不以贩养吸等原因,致使毒品犯罪再犯、累犯现象严重,涉毒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返社会重操旧业、再犯罪的几率较大。

据介绍,上海毒品犯罪具有“两头大、中间小”的特征。所谓“两头大”就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刑的毒品罪犯人数多,特别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人数也比较多;“中间小”是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罪犯人数不增反降。

针对严峻复杂的毒情形势,上海法院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狠抓“两个打击”:第一,严厉打击重大毒品犯罪,对于毒品数额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厉惩罚,尤其是对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以及制毒窝点要尽早摧毁,不能任其发展;第二,严厉打击零包贩毒、小额毒品犯罪,斩断毒品的“分销”渠道,遏制毒品在社会上不断蔓延扩散。

几步路”帮忙转移毒品获刑9年

冰毒有了,要想来拿可以,但账要清掉。”说这话的人是毒贩汪牧。

2012年10月的一天,汪牧在收到买家打入的1万多元货款后,派女友林玲将重约50克的冰毒送至约定地点交给买家。3天后,林玲又一次根据男友的指示,领取他人从广东送来的6袋冰毒,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当晚汪牧又买了1000克冰毒,由于联系不上女友,担心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便联系朋友开车来接自己。因自己腿脚不便,他又打电话指使“毒友”田涛将毒品转移到楼下朋友的车上。在离开途中,田涛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汪牧也于当晚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汪牧陈述,因为自己腿脚不好,平时他就让女友林玲帮忙接送毒品,田涛则偶尔帮他打钱给“上家”、送毒品给“下家”。为此,汪牧会不定期给田涛200元到500元不等的好处费;有时也会以400元的价格贩冰毒给田涛,田涛再将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出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田涛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转移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司法观察】

为了帮助汪牧逃避司法机关惩罚,田涛帮忙转移毒品。看似短短的几步路,在当事人眼中只是个“小忙”而已,却已构成刑事犯罪。

承办法官黄伯青告诉记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判定被告人田涛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抑或转移毒品罪?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田涛主观上是否与汪牧存在贩卖毒品的通谋以及实施转移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其行为定性的基础。

首先,田涛与汪牧的犯罪关系较为松散,是临时纠集在一起,较易解体。汪牧也仅提供田涛少量免费吸食的毒品作为报酬,因此他们之间是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构成犯罪集团,对于田涛的定罪,不能因为汪牧系毒贩进而认定田涛也是贩毒牟利的共犯。

其次,田涛当晚系接到汪牧电话去他的暂住处帮忙转移毒品,而不是贩卖毒品,且案发前田涛已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未曾与汪牧有过电话联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人有贩卖毒品的通谋。

最后,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客观运输行为的用途是将毒品在不同领域、不同人之间流通,因为流通是从制造到贩卖的直接纽带,运输毒品使毒品从生产领域直接进入了消费领域,从而具有了和制造、贩卖毒品同等的社会危害性。而田涛转移毒品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流通毒品的目的,是出于帮助汪牧逃避司法机关惩罚的目的将毒品转移后遂离开,因此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当未成年人遇上毒品

16岁的小天成长于一个不健全的家庭。4岁时父母离异后,他便跟随着父亲生活,母亲很少探望他。后来父亲患病瘫痪在床,爷爷奶奶也已年逾八十,家人都无法、亦无力对小天实施有效的监管。初中预备班时,小天辍学了,开始在社会上游荡,逐渐接触到了不良的社交圈。

不健全的家庭对小天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再加上自身约束不严,不思上进,自暴自弃,渐渐地他开始交上了一群“狐朋狗友”,并沾染上了毒品,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4年9月的一个晚上,小天在上海市闵行区的一个游戏机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又从小天身上查获冰毒3包,上述四包冰毒净重共计15.91克。

法院认为,小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天有期徒刑三年。

【司法观察】

毒品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被列为当今世界重大的社会性问题,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现象是上述两大问题的集合,其产生的危害具有一定叠加效应,更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导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原因集中在家庭教育缺失、文化程度较低、重新实施毒品犯罪比例较高等。据统计,在闵行法院近十年的73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之后又重新实施毒品犯罪的有8人,毒品再犯率约19%;我国近十年的未成年人总体重新犯罪率约在2%左右,毒品再犯率远远高于这一数据。

该案的承办法官钱华告诉记者,吸毒往往是实施毒品犯罪的“前奏曲”。毒品犯罪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结构:制造、走私、运输、贩卖、吸食,因此吸毒者作为链条终端,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整个毒品犯罪环节。数据显示,在闵行法院近十年判决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吸食毒品经历的未成年被告人超过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40%。在上海闵行、金山、松江三个郊区中,近十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件数及未成年被告人人数增加趋势明显,2015年未成年被告人人数比起2005年约增加了267%。

对此,闵行法院少年庭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惩防工作,不断完善寓教于审的庭审模式,开展“三段式教育法”:庭前进行社会调查,探明毒品犯罪的原因、找准教育感化切入点;庭中组织审、诉、辩、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共同开展教育,帮助被告人认识罪错;庭后答疑释法、法官寄语、告知毒品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被告人的法治意识,降低再犯可能性。

(全文人物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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