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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虚拟盘交易吗?

2023-11-21 22:45 浏览: 441 次 字号:

司法实践中,若被告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平台是虚假的,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往往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虚拟盘交易,以及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如何防范虚拟盘骗局。

无法提现的APP

陈先生在网络上刷到了一则宣传广告,广告标语极具诱惑力——当天投资、当天回本、当天提现,三个“当天”抓住了陈先生想赚钱的心理。他寻思片刻,便添加了一位代理人为微信好友,并在代理的诱导下安装了APP,进行了充值。开始,他看到被指导购买的虚拟期货在平台上显示获得了不少盈利,于是进一步追加了投资。但好景不长,陈先生想退出平台时,却发现账户上虽然仍显示有金额,却无法提现。冷静后的陈先生感觉被骗,遂报警求助。

陈先生所遭遇的情况,正是目前常见的一种诈骗形式:诈骗行为人利用自行非法搭建或购买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骗客户炒卖虚假期货产品,与客户互为对手盘,蓄意造成客户亏损,以达到占有客户财产的目的。

虚拟盘骗局的基本步骤

● 行为人会自行搭建或者购买虚拟交易平台,利用“高返利”“高回报”等字眼为主题制作宣传广告以吸引投资者上钩。

● 行为人会在投资者初期投资时给予其小额收益,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以及更大笔的投资。

● 行为人会加大宣传力度,以“内部信息”等噱头诱导、催促投资者加大投资金额;最后,在投资者追加投资、行为人认为可以“收网”的时候,行为人会清空投资者的账户并称为正常的亏损现象或者虽账户仍显示金额但因“冻结”等原因无法提现并诱导投资者缴纳保证金,直至榨干投资者的所有钱财。

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检索已有的司法裁判,法院认为,若行为人在套路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操控虚拟交易平台的数字涨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应行为构成诈骗罪。若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期货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在未经国家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下,行为人的相应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何防范虚拟盘骗局

此类金融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期货等金融方面知识的诈骗分子利用专业信息差,诱导不具备或者较少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以及低敏感度人群进行投资的犯罪活动。投资者需要提高警惕,增强识别和抵制金融诈骗的意识,理性判断宣传广告的真实性以及其所宣传的高额回报是否符合科学的经营规律、商业逻辑,做到理性投资。

理性投资产品、进行金融交易,要牢记以下几点:

● 一定要通过正规机构参与期货、外汇等投资项目。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因此,投资者务必在投资前通过证监会、期货业协会等相关平台查询即将进行交易的平台是否具有正规的资质。

● 不要相信打着“内部信息”“稳赚不赔”“比市场更高的回报”等噱头的投资广告,仔细甄别、理性参与;再者,不要点击来历不明的网页链接,不要下载非官方资质的APP。

● 不要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切勿扫码、勿提供验证码。若不慎被骗,请投资者注意保护证据,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者反诈专线咨询,做好合理维权。

虚假交易平台不仅不能带来盈利,反而可能“吃掉”所有的本金。因此,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做到谨慎、理性参与,共同提升防骗意识,共筑安全思想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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