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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旧解释带来的新困惑

2023-09-20 18:21 浏览: 2,988 次 字号: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通过对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梳理,笔者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案件,在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适用之间存在着一个“反常”之处: 用旧的司法解释来解释新的刑法条文。 由此引发了 “情节严重的门槛不变,但量刑档次升高” 的情况。

一、对赌资和量刑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赌资标准为例,2010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了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对应的量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而刑法修正后同样的30万元赌资,对应的量刑区间就提高到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立法的变化体现出对于开设赌场罪打击力度的加重,同时,也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旧司法解释可否适用于新刑法条款?

第一,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在刑法条文修正后,犯罪行为只能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而尚无有修正后的司法解释与其对应。但司法解释以其解释的法律条文为前提,既然司法解释依据的法律已经作出修改,即旧司法解释依据已然不复存在,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旧司法解释对新的刑法条文作出解释?

第二,量刑是否合适。如果要“用旧司法解释来解释新法”,那在修改后的条文提高了法定刑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的门槛不变,量刑档次大幅度提高,甚至影响被告人缓刑认定,这样的法律适用是否合理?

二、法律衔接问题的实证分析

由于开设赌场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修订,导致近几年开设赌场罪案件极易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横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后如何处理?旧司法解释可否适用于新刑法条款?

通过大量检索以及判例的对比研究,笔者发现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些地区的法院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而有些法院则采取“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采取不同的法律适用,对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也存在着天壤之别。 这也意味着,作为辩护人在“该罪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档次上”存在极大的辩护空间。 具体两种处理方式及涉及案例如下:

1、从旧兼从轻

案例一:

章某开设赌场罪案【(2021)皖1024刑初123号】,该案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时间为:2021年2月初持续至2021年4月初,绑定该卡的场地收益统计即充值流水总额为人民币69万余元,章某从中共获利10%即人民币7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犯罪行为从2021年2月初持续至2021年4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考虑本案跨越新旧刑法经营时间基本等同,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最后判处被告人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

李某开设赌场罪案【(2023)辽1282刑初56号】,该案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时间为:2019年6月持续到2022年8月,李某注册账号中发展直属代理13人,团队总人数680人,提现赌博平台返利187400元。

法院认为:现行刑法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前,修正前的刑法对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前的处罚轻于修正后,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

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2、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案例三:

孟某某开设赌场罪【(2021)苏1012刑初679号】,该案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设立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118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自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开设赌场,而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实施,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后处于连续状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连续犯应按照新法定罪量刑,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条款,为5年以上量刑。

但最终该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全非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等情节”综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试想,该案如果采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结合该被告的众多量刑情节,量刑极为可能为有期徒刑1-2年,并处以缓刑。

综上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横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后的, 存在“从旧兼从轻”和“用新法从旧司法解释”两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判决结果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三、法律衔接问题的法理分析

在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赌资30万元以上对应的基准刑期一定就在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吗?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如果涉及“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的开设赌场案件,赌资金额达30万以上的,量刑基准刑并非一定为5年以上。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一:犯罪行为全部发生在2021年3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

开设赌场罪的全部行为都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前,哪怕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按照刑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五年以上档次量刑。

而是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则,并结合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档次量刑。

情形二:犯罪行为横跨刑法修正案施行前后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横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后的,存在“从旧兼从轻”和“用新法从旧司法解释”两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判决结果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故在开设赌场罪中,面对“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横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后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进行量刑,但应在提起公诉时乃至量刑时提出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

但是,该规定规制的仅是刑法的适用,并未涉及司法解释的适用。2001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刑法修订后旧司法解释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也未予明确,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产生一定的“混乱”。

从史某开设赌场罪案【(2021)苏0413刑初410号】可以看出,其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时间为:2021年l月至2021年4月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7248元,构成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十万元。

而法院综合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可见,法院在“存在“从旧兼从轻”和“用新法从旧司法解释”两种法律适用原则之间,选择了“从旧兼从轻”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进行了精准把握,作出了公正裁判。

情形三:犯罪行为完全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

开设赌场罪的全部行为都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进行裁判这个应当没有争议。

但同样的问题还是在于“旧的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修正后的刑法”?笔者认为因旧司法解释依据的刑法条文已然修正,尤其是在修改后的刑法大幅度提高了法定刑的情况下,更不能简单直接的适用旧司法解释确定的“情节严重”标准,采取保守的态度参照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较为稳妥,量刑上可予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为宜。

四、骐骥结论

司法解释旨在对法律作出司法适用维度方面的精细化规定,指导和规范司法机关对法律作出更准确的适用,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

刑法修正案出台后,司法机关应当对涉及修改条文对应的司法解释作出修订,特别是存在对量刑档次、幅度进行调整的情形,更应当匹配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修订,避免司法适用的混乱。在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际,应当采取保守的态度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科学精准量刑!

【骐骥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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