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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行政处罚浅析

2023-06-16 10:50 浏览: 828 次 字号:


内容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打击上游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司法解释及各地规范化文件的出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入罪标准、金额认定、证据采信及量刑规范化等方面开辟了新路径,但在行刑衔接方面却存在法律依据的缺失。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社会危害较轻无起诉必要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对犯罪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中,同样存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但却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上缺乏依据,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适时作出修改。

关键词:帮信罪 行刑衔接 行政处罚 法律修改

随着电信网络应用的不断普及,截至2021年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73%,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起居的必备。伴随网络用户的迅猛增长,利用网络载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且犯罪新类型、新手段、新危害不断涌现,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比例呈现不断增长态势。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赌博、贩毒、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方面仍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内涵概述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犯罪的正当化理由之一,但也并非任何进入司法程序的刑事犯罪行为人均会因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而被判处刑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检察机关的具体案件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提供银行卡张数较少或者提供给上家帮助其实施犯罪的银行卡未被使用等情况而认定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条款即为微罪不诉条款,也就是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全面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的内涵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微罪不诉的“微”更多指代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轻微或者事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具备了特殊预防的某些要素,犯罪嫌疑人不会再去实施新的犯罪,可以构成微罪不诉案件的“轻微”情节。二是微罪不诉案件并非犯罪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是具备了从轻处理的要素,检察机关从诉讼效益原则出发,采取了节省诉讼资源,防止当事人双方讼累的方式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表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无论具备何种降低社会危害的因素,都构成了犯罪,不会因为犯罪构成以外的理由而出罪。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可能系情节轻微的情形,但造成的危害不一定情节轻微,即使考量了犯罪行为人采取的降低社会危害的事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仅仅是阻却了刑罚的惩处,仍需考察不同法律的位阶关系,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采取行政处罚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排名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排名前三,第一位、第二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且上述罪名的刑罚量刑基本属于轻刑。司法实践中,由于上游犯罪的查证情况和证据收集情况各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整体属于轻罪行列,具备微罪不诉条件的直接排除了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适用空间,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采取行政处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公安侦查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遵循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将切断犯罪行为人接受审判的渠道,但对于社会的危害仍然是客观存在的,采取行政处罚符合“报应刑”观念。二是对微罪不诉案件行为人采取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符合轻刑化的大趋势。各地区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司法实践以及网络犯罪特点,不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处罚必要性进行了动态调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整体上呈现轻刑化趋势,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要求。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社会危害的程度轻重关系,而在法律体系中,不同效力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较为严密的位阶关系,针对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备不同强度的惩罚力度,并分别适用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检察机关根据情节轻微因素作出微罪不诉决定的,在免除刑事处罚的同时,对于降低的社会危害,仍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如下。一是如前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的,并非表明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社会危害程度降低,降低的社会危害仍需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处罚,即任何人需要对自己作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惩处。二是刑法具备保障法功能,即一行为能够以其他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则刑法谦抑,只有在其他法律的强制手段无法维持有序时,刑法才会发挥其惩罚效应。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中,刑法惩罚被排除的,则根据位阶效力关系,需要采取行政处罚。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采取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原则是刑事惩处和行政惩处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令行遵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近增设,经过四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直到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才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围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性质、入罪标准、金额认定以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近犯罪的关系问题等仍争论不休。虽然微罪不诉具备坚实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款的支撑,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缺少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可供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各类行为和处罚方式,包括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以及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其关于具体行为和处罚的条款共计五十四条,但暂未增加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的行政处罚,造成了行政处罚依据的缺失,也是导致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发送检察意见书石沉大海的直接原因。

五、化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缺失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扫清障碍,切实保障检察机关检察意见的有效落实,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建议报请省级检察机关向最高检报告,适时启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九条之后加入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政处罚的条款。二是在具体条款的拟定中,可参照《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在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投放广告提供资金金额以及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次数等方面的“情节严重”以下标准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依据。

六、结 语

完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行政处罚依据是严密惩戒体制,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微罪不诉案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能够全面切断上游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后勤保障”,遏止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可以防止一刀切式“重刑重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同时,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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