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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经“私了”了,为什么还要判刑?

2023-03-20 21:58 浏览: 1,017 次 字号:


前几日,接待一取保的当事人咨询:我们明明都已经私了了,为什么还要被判刑?对于这个问题,或许不光是他,估计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也有同样的疑惑。
其实,这是大家对“私了”有所误解,尤其是对涉及的刑事谅解、刑事和解,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         
刚好,这几期在介绍可以争取的从轻减轻情节,而刑事谅解、和解又是较为常见的情节。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和“私了”这个话题。         

01

什么是私了?


所谓私了,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私下了结,即与公检法司等公家单位处置的“公了”相对应,是矛盾各方私下达成合意、了结纠纷,从而排除或规避公了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由此可见,私了的前提是可以公了,否则就无所谓公了私了。因此,私了具有主动性,可选择性。这也是为什么大家会经常听到一句话“是私了还是公了?”         

02

为什么是选择私了?


选择私了,肯定有利益诉求。有些人是为了节省时间,毕竟公了周期一般较长;有些人是为了省事,可以尽早地打包解决,以绝后患;有些人是为了省钱,被害人考虑到公了所耗费时间、精力等成本,选择退让一步……         
还有就是公家单位主动引导,双方被动自愿接受,最为常见的就是先行“调解”。基于节省办案成本,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考虑,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办案单位一般会进行调解,各打五十大板,双方一般都会“愉快”地接受。         
当然,私了也不全是好处,也有风险。有的会坐地起价,有的会翻脸不认,有的则事与愿违,比如不能私了的进行私了,以为就摆平了、啥事儿没有了,结果会出现文章开头的那种情形,“私了”后照样判处刑罚。

03

哪些能私了?


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引起的人身、财产侵权纠纷,很多人选择不经司法程序,而私下解决,或赔钱或赔礼道歉,最终化解矛盾,相逢一笑泯恩仇。         
也正是因为上述情形,在日常生活比较为常见,很多人或亲身经历,或有所耳闻,于是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切皆可以私了”的错误印象。这就无形中扩大了私了的适用范围,能私了的私了,不能私了的也要私了。         
其中,误会最深的就是认为,所有刑事案件也都能私了,还把刑事谅解、刑事和解作为能私了的证据。这也是造成文章开头那种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是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这五类符合自诉标准的自诉案件,在判决前可以私下和解、撤诉,一般法院也会组织调解。但如果是一般的公诉案件,则不能选择私了。         

04

刑事谅解、和解是不是私了?


虽然常说的刑事谅解、和解,一般也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谅解、和解,但是并不意味着公诉案件可以私了。因为,刑事谅解、刑事和解,并不等于私了。         
当然,并非三者没有关系。简单来讲,私了,可以看成广义的谅解,刑事谅解只是其中一种,而刑事和解又可以算是刑事谅解的一种。只是加上刑事二字,刑事谅解、刑事和解,与私了的内涵就有了本质区别。         
换句话说,刑事谅解、刑事和解属于“私”,但不一定“了”。

05

刑事谅解、和解有什么区别?


刑事谅解,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其泛指刑事案件中的谅解。因此,凡是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均可能适用刑事谅解。而刑事谅解最大的意义,就在于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         
说到谅解,一般不是孤立出现,而是常和赔偿结伴出现,即赔偿谅解,而且往往是先有赔偿,后才有谅解。因此,同样是谅解,赔偿是否到位,对量刑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赔偿并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刑事和解,是以刑事谅解为基础,即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由公检法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在法律上有专门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与刑事谅解也有所不同。主要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还有一个否定性、排除适用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的量刑幅度也是比刑事谅解大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06

刑事谅解有什么注意事项?


因为刑事和解有公检法支持制作的和解协议兜底,所以,在此仅就刑事谅解常出现的一些问题提一些建议。


1.文书。上文提到,刑事谅解,常常伴随着经济赔偿,所以一般会签订赔偿协议。实务中,也有不少当事人把刑事谅解书和赔偿协议书合二为一的。这种做法,避免不了的会把赔偿金额写上去。         
这样在感官上,就会给人“花钱买刑”“钱能摆平一切”“被害人就是为了钱”等不良影响,尤其是赔偿金额明显高于一般标准的。因此,把二者分开签署,递交司法机关刑事谅解书即可。     

   
2.措辞。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谅解的目的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也不能要求被害人在谅解书中直接写“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公检法的职责,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属于“越权”。         
可以表述为,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对其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               

3.赔偿。一定要一次性赔偿到位,才出具谅解书。因为实务中,赔偿没有到位,先出具谅解书,进而量刑上得到从轻、减轻后,反悔履行的大有人在。更麻烦的是,刑事谅解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未按约定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要么基于赔偿协议进行民事诉讼,要么撤回谅解的,请求法院不认定被告人取得刑事谅解的从轻情节。但,不管哪一种,都比较劳神费力。     

   
4.量刑。最后提醒一下,无论是刑事谅解,还是刑事和解,在量刑上都是酌定从轻,也就是可以从轻,而非一定从轻,更不等于免于刑罚。这样,文章开头的问题还有疑问吗?   

     
5.模板。至于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模板,很多法律同行都提供了不少,大家可以自行百度,当然也可

夏颖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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