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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职务”与“业务”的区别

2023-06-13 23:20 浏览: 1,015 次 字号:

1、职务的特征在于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业务则没有这一特征。 

2、无论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还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亦或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都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刑法》第37条之一的职业禁止/从业禁止,则是利用职业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便利。

3、职业包含职务。利用职务之便的,肯定都利用了职业之便。但反之则未必。好比内蒙古包含赤峰市,赤峰人肯定是内蒙古人,但内蒙古人不一定都是赤峰人。

【例1】老蔡是公立大学校长,同时也是该校刑法授课教师。老蔡在课堂讲刑法课时,是利用职业身份。但回到办公室从事管理工作,则是利用职务身份。

【例2】老蔡是公立医院院长,同时也是该医院主治医生。老蔡在做手术时,利用的是职业身份,但回到办公室从事管理工作时,利用的是职务身份。

【例3】徐金桂老师在瑞达讲行政法课程,是利用职业身份。但徐金桂作为瑞达CEO从事管理工作时,就是利用职务身份。

【例4】外卖小哥送外卖、快递小哥送快递,都是业务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但是,外卖公司的相关主管、快递公司的有关主管,在从事集中派发过程中,则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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