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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谬误:虚假口供和错误定罪形成之路径

2023-05-22 20:02 浏览: 2,053 次 字号:

袁鑫 |

原文刊载于《刑事法学研究》(2021年第1辑·总第1辑)

三个谬误:虚假口供和错误定罪形成之路径

理查德•A.利奥(Richard A. Leo) 旧金山大学哈米尔家族讲席教授

史蒂芬·德利岑(Steven A. Drizin) 执业律师、芝加哥西北大学普利兹克法学院法律实务教授

袁鑫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1989年11月17日上午,纽约皮克斯基尔市的警察发现了15岁的安吉拉·科雷亚(Angela Correa)的尸体,她被强奸并被勒死。皮克斯基尔的侦查员托马斯·麦金太尔(Thomas McIntyre)和大卫·莱文(David Levine),被指派负责这起谋杀案的调查,随后他们联系了纽约警察局的侦查员雷蒙德·皮尔斯(Raymond M. Pierce)。皮尔斯是该部门刑事评估和概况调查部门(Criminal Assessment and Profiling Unit)的创始人,也是当时接受联邦调查局刑事举报培训的少数几名官员之一。在查看了警方的报告、犯罪现场的照片以及有关此案的其他信息之后,皮尔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该描述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引导随后的侦查过程。根据皮尔斯的描述,杀害科雷亚的凶手是认识科雷亚的白人或西班牙裔男性,年龄不超过25岁甚至可能不到19岁。凶手身高不到5英尺10英寸,性格孤僻,不参与学校活动,在女性面前缺乏信心。他患有身体或精神上的残疾,可能曾因吸毒或酗酒遇到过麻烦,甚至有过攻击行为。

掌握了一定信息后,当地的警察通过在皮克斯基尔高中走访科雷亚的同学开始了他们的侦查。接受询问的16岁学生杰弗里·德斯科维奇(Jeffrey Deskovic)似乎很符合皮尔斯的描述。他是一个身高5英尺10英寸的白人男性,年龄不满19岁,被同学描述为“独行者”。据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称他为“情感残障”的年轻人,此前曾殴打过他的母亲,他成为嫌疑人的原因是其于11月15日下午3时30分至4时30分在学校缺勤,这和法医推测的科雷亚的死亡时间一致。德斯科维奇在科雷亚死后的举动也加强了警察对他的怀疑:德斯科维奇参加了为科雷亚举办的所有三场追悼活动,并失控大哭。对于一个只知道科雷亚的人来说,这似乎表现的过于悲痛。而且,他对破案也过于痴迷。他自己对案发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了犯罪现场,提供了自己对于犯罪如何发生的推断,并且在他与警察早期的交谈中表现出似乎他对案情有很深的了解。这些反常的举止行为使得警方怀疑德斯科维奇与科雷亚的谋杀案有关。

在与德斯科维奇第一次见面后不久,侦查人员开始几乎完全专注于德斯科维奇。在1989年12月12日至1990年1月25日之间,侦查人员至少审问了德斯科维奇七次。在这些接触中,警察使用了他们所说的被动及主动技巧,在温和的询问与高压、对抗性审问之间来回切换,以期使德斯科维奇认罪。尽管他们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德斯科维奇依然拒绝认罪时,斯蒂芬斯(Stephens)被激怒了。

1990年1月25日,德斯科维奇同意接受测谎仪测验。他于上午9时30分独自到达警察局总部。在那里,他与莱文( Levine)和麦金泰尔(McIntyre)警探会面并驱车前往纽约布鲁斯特接受测验。接下来的八个小时里,在一间一百平方英尺的房间里,他被测谎师、侦查员斯蒂芬斯再次讯问。当斯蒂芬斯的被动讯问技巧未能使德斯科维奇认罪时,斯蒂芬斯加强了施压,他告诉德斯科维奇没有通过测谎仪测验。警察麦金泰尔随后进入房间开始发问,这次采取的是更具侵略性和对抗性的讯问方式。据德斯科维奇称,警探麦金泰尔不仅告诉了他包括测谎仪在内的所有证据都证明他有罪,还使用了心理胁迫。他威胁德斯科维奇,如果不认罪将会入狱,还向其承诺如果认罪,将会接受精神治疗(并被允许回家)。因为麦金太尔没有用电子手段记录他的审讯(事实上,他只记录了七个不同审讯中审讯时间的片段),所以他用来瓦解德斯科维奇抵抗力的方法并不为人们所知。

德斯科维奇最终认罪了。根据麦金泰尔所说,德斯科维奇一开始就用第三人称描述了行凶者的行为,并在叙述中的某一时刻转向了第一人称,他告诉麦金泰尔,“我生气了”并用佳得乐瓶子打了科雷亚的后脑勺。尽管此前他从来没有承认过强奸科雷亚,但哭泣的德斯科维奇却说他将手放在了科雷亚的嘴上,“可能把它留在那里的时间太长了”。据德斯科维奇说,他重复了警察在漫长的指控性审讯中告诉他的细节。“我感到疲惫、困惑、害怕、饥饿,我想从这里出去”他最近回忆道,“我告诉了警察他们想听的话,但我从来没有回过家。他们欺骗了我”。在审讯结束时,德斯科维奇躺在桌子底下,蜷成一团,无法控制地抽泣着。仅仅根据口供,德斯科维奇就被逮捕了,并被指控奸杀安吉拉·科雷亚。

检察官急于向大陪审团陈述他们针对德斯科维奇的指控,他们选择在收到将德斯科维奇的血液与从科雷亚的阴道拭子中提取的精液进行比较的DNA检测结果之前进行起诉。就在他被向大陪审团起诉后仅三天,联邦调查局就通知地方检察官,经检测精液不属于德斯科维奇。就在检方为起诉做准备时,他们从DNA检测中得到了更多坏消息,当地的毛发分析专家还依据在被害人身上发现的几根头发将德斯科维奇排除,因为在科雷亚的右脚处发现的一根头发被确定属于一名非裔美国人。

检察官缺乏任何将德斯科维奇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的DNA或其他法医物证,因此完全依靠他的证言来进行指控。为了说服陪审团对德斯科维奇定罪,警察和检察官说服陪审团相信德斯科维奇的证言是可靠的,因为其中包含只有真正的犯罪分子才可能知道的细节,例如,案件有多个犯罪现场,并且被害人曾写过一张纸条。在被害人死亡前不久给前男友的一张纸条,那张纸条被弄皱并在科雷亚的尸体下面被发现。警察还透露了一些其他德斯科维奇知道的细节,包括科雷亚的头部受到打击。他撕破了她的衣服,两人发生了搏斗,他用手捂住了她的嘴。在对德斯科维奇的整个审判过程中,警方证人作证说他们采取了预防措施,不向德斯科维奇或任何人透露任何关键的犯罪现场事实,以免污染德斯科维奇的供述。此外,警方和检察官严重依赖一个事实,德斯科维奇披露的一个“佳得乐瓶子”被用来殴打受害者的头部,警方最初对此是未知的。在结案陈词中,地方检察官着重强调了这一事实,指出警方在搜查中发现了一顶佳得乐的瓶盖,当时德斯科维奇刚刚告诉他们酒瓶的事以及对科雷亚造成的伤害是“重瓶子”。德斯科维奇被判谋杀罪成立,判处15年监禁。

对德斯科维奇的判决在上诉中得到了确认,而通过州层面上诉和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推翻其判决的努力也以失败告终。当地上诉法院没有发现审讯德斯科维奇的方式有何不妥,甚至认为对他不利的证据是“压倒性的”,可导致入罪的供词被诸如尸检结果一类的物证证实了。2006年“无罪项目(Innocent Project)”同意接手德斯科维奇的案件后,他们使用了更先进的技术对强奸物证中的精液进行了重新检测。2006年9月,被害人体内残留精液的DNA与一名叫史蒂文·坎宁安(Steven Cunningham)已定罪的罪犯相匹配,此后不久,他对这一罪行供认不讳。德斯科维奇因被指控强奸和谋杀这一他从未曾犯下的罪行而在监狱服刑16年后,于2006年11月2日被正式释放。坎宁安于2007年3月承认强奸并谋杀了科雷亚。

杰弗里·德斯科维奇案并非个案。近年来,警方从无辜的人那里获取了大量明显是虚假的口供。这些虚假口供有许多导致了错误的起诉,还有一些导致了错误的定罪和监禁。一些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在被宣告无罪和释放之前已经被不公正地监禁了很多年,而另外一些人仍然在监狱里。许多无辜者被定死罪,并被判处死刑。厄尔·华盛顿(Earl Washington)是一位作出虚假口供的无辜者,他在弗吉尼亚的死囚牢房中度过了他17年监禁中的10年,并在被处决9天后于2001年被宣判无罪。研究人员表示,还有几个其他无辜者已经被处决:爱德华·厄尔·约翰逊(Edward Earl Johnson)在1987年被处决,巴里·李·费尔查尔德(Barry Lee Fairchild)在1995年被处决,里奥·琼斯(Leo Jones)在1998年被处决,多比·吉利斯·威廉姆斯(Dobie Gillis Williams)在1999年被处决。

纵观美国历史,警察诱导的虚假口供一直是导致误判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还没有对错误的原因、模式和后果进行系统和科学的研究。随着雨果·贝多和迈克尔·拉德莱特对1900年至1987年间美国错误定罪的死刑案件和潜在死刑案件作出的里程碑式研究,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该研究发现,在350次误判中有49次与虚假口供有因果关系。他们发现,在他们的样本中,警察诱导的虚假口供是仅次于控方证人作伪证和目击证人错误指认的第三大导致误判的原因。

就在贝道和拉德莱特(1987年)的文章发表仅两年后,1989年加里·多森(Gary Dotson)成为第一个定罪后通过DNA脱罪的无辜囚犯。DNA测试的出现,以及它打开的揭示法律体系错误的窗口,已经永久性的改变了美国司法错误的性质和研究。也许最重要的是,DNA测试在许多已经被定罪后的案件中发现了无辜的事实。但结果是,尽管我们拥有高尚的理念和许多旨在保护无辜者的宪法权利,在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中仍经常会发生令人难以置信的错误定罪,DNA脱罪让杰德学者(Jed scholars)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不是错误定罪的发生,而是为何如此频繁地发生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预防和纠正。

近年来,有学者对数百个警察诱导的虚假口供案例进行了记录和分析。在这些研究中,涉及虚假口供的误判率从14%到60%不等。这些现代的研究再次证明,虚假口供仍然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正如已故的威尔士·怀特所指出的那样:“一旦警察接受了由其引起的虚假口供为真,那么虚假口供导致错误定罪的危险就很大”。

没有单一原因导致的虚假口供,也没有单一逻辑或类型的虚假口供。警察诱导的虚假口供是一个多步骤的过程,也是一系列影响、说服和服从行为的结果,而且通常会涉及心理胁迫。然而,在特定的审讯条件下,警察更有可能诱导出虚假口供,具有特定人格特质和性格的人更容易迫于压力而做出虚假口供。在本章的其余部分,我们将分析在社会产生的每个虚假口供中出现的三个顺序性谬误:(a)警察首先将无辜者错误地归类为嫌疑人;(b)警察接着对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和指责性的审讯,而审讯总是涉及证据欺骗和重复使用隐含或显式的承诺和威胁;(c)一旦警察引出了一个错误的承认,就迫使嫌疑人提供一个他们共同塑造的犯罪证明,通常是向无辜的嫌疑人公开地和非公开地提供犯罪事实。我们把这些错误称为误分类错误(the misclassification error)、强制错误(the coercion error)和污染错误(the contamination error)。这三种错误在杰弗里•德斯科维奇(Jeffrey Deskovic)的错误定罪中都得到了突出体现。

一旦这三种错误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虚假口供,然而,从虚假口供到错误定罪的路径还不完整。至少有三个其他的过程——误导性专业经验、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通常通过说服所有刑事司法人员(辩护律师、检察官、审判员和上诉法院法官)忽略掉口供是虚假的这一事实,为错误定罪铺平道路。我们也在本章中分析了这些过程,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减少虚假口供和防止导致错误定罪。

一、误分类错误

第一个错误发生在警察错误地判定一个无辜的人有罪时,正如戴维斯(Davis)和利奥(Leo)在2006年时指出的那样:“当警察瞄准一个无辜的嫌疑人时,就必然会开始踏上虚假口供之路……一旦特定的嫌疑人成为目标,警察的调查和审讯便以有罪推定为指导”。因此,是否进行讯问是侦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决策点。在此阶段,如果没有误分类的错误,就不会有虚假口供和错误定罪。换句话说,如果警察没有错误地审讯无辜的人,他们就永远不会引起虚假口供。因为将无辜的嫌疑犯错误地分类是所有虚假口供和错误定罪发生的必要条件,这既是警察犯的第一个也是最严重的后果性错误。然而,这种错误被研究的最少,因此也是了解得最少的错误之一。

有几种相关因素可能导致警察错误地将一个无辜的人归类为犯罪嫌疑人。第一种源于拙劣和错误的审讯训练。美国警察被错误地训练成能够以极高的准确率分辨真伪的“人肉测谎仪”( human lie detectors)。例如,警察被教导说,那些转移视线,行为懒散,调整姿势,触碰鼻子,调整或清洁眼镜,咬指甲,或者抚摸后脑勺的嫌疑人,都可能是在说谎,因此他们是有罪的。嫌疑人那些谨慎、抗拒合作、广泛否认和有所保留的回答也被认为是骗人的,因此这样的人也是有罪的。这些类型的行为和反应仅仅是从一长串所谓的非言语和言语行为符号清单中挑选出来的几个例子,警察手册、培训材料和培训人员指引警察在决定对嫌疑人进行预判时发现其是否有罪,并使其受到起诉。尽管警察培训师通常会提到,没有任何一种非言语或言语行为本身足以证明是谎言亦或是事实,但他们依然指导警察,如果能够知道如何识别肢体语言、行为举止、手势及言语风格,就可以有把握地推断出嫌疑人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在缺乏任何支持证据的情况下,一些警察培训师吹嘘自己拥有极高的辨别成功率:例如,总部位于芝加哥的里德律师事务所(Reid and Associates)声称,警察能够学会在85%的时间里准确辨别真相和欺骗行为。

警察根深蒂固的想法是,审讯人员可以通过培训被训练成高度适应的“人肉测谎仪”。这种想法既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它错误的原因在于这是基于不准确的推测,然而这一推测与几乎所有已发表的关于该主题的科学研究结果存在明显矛盾。社会科学研究已经在各种情形下反复证明,人类是一种较差的测谎仪器,因此在判断一个人是在撒谎还是在说真话时很容易出现差错。大多数人判断正确的概率并不一定高于50%,或者还不如投掷硬币得出结论的概率。社会科学研究还表明,即使是那些经常做出判断的专业人士——如警察、测谎人员、海关检查员、法官和精神病学家——通常也很难能有高于50%的概率成功区分诚实者和说谎者。甚至在对警察审讯人员的专门研究中发现,他们通常也难以有50%以上的把握准确辨别出无罪申诉的真实与否;确实,他们经常会作出错误的判断。里德律师事务所在实践经验中发现的行为分析法,实际上降低了判断的准确性,卡辛(Kassin)和方(Fang)(1999)就此得出结论“里德技术(Reid technique)可能不是有效的,并且实际上或许会适得其反”(第512页)。根据卡辛和古迪约森(Gudjonsson)(2004)的研究,警察和其他专业测谎者成功判断真假的成功概率约为45%-60%。

警方审讯人员将无辜者错认为有罪的原因并不难理解。人类的撒谎行为并没有特有的举止或生理反应,因此,没有很鲜明的行为迹象可以辨别是在说谎或是在讲述事实(Lykken, 1998)。警察培训人员认为,相同的行为、举止、手势和态度既可能是罪犯说谎的表现,但也很可能是无辜者的真实反应。正如卡辛和方在1999年时所指出的,“部分问题在于,被误认为撒谎的人往往表现出与真正撒谎的人难以区分的焦虑和行为模式”(第501页)。因此,作为人肉测谎仪的警察所依赖的线索根本无法判断人们的撒谎行为。相反,这些手册所充斥着的虚假和误导性声明通常以无可争议事实的形式呈现——关于所谓的真相和谎言的行为象征。至少有一位著名的警察培训师,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约瑟夫·巴克利(Joseph Buckley),依然坚持“我们不审问无辜者”。

将警察的审讯神化为人肉测谎仪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其显而易见的原因是,这会轻易导致警察仅凭无辜嫌犯的肢体语言就对其作出错误的判断,然后错误地对他进行强制性审讯,这可能会导致虚假口供。例如,加州埃斯孔迪多的警察认为迈克尔·克劳(Michael Crowe)说谎(并因此被判谋杀了他的妹妹斯蒂芬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相信克劳最初看起来“奇怪地无动于衷”。因为,他并没有像其他家庭成员一样正常地哀悼他妹妹的死亡。在伊利诺斯州,麦克海米·科蒂(McHemy Cotmty)警长的副手们认定加里·高格(Gary Gauger)对他们撒谎了,他们认为高格对血腥谋杀表现出无动于衷的反应,因此他犯了残忍地杀害了他的父母的罪行。纽约皮克斯基尔市的警察认为杰弗里德斯科维奇杀害了他的高中同学并且在撒谎,不是因为他没有情绪波动,反而是因为他对同学的死感到极度的悲痛。克劳、高格、德斯科维奇的案子并非例外:社会科学研究文献充斥着无辜的嫌疑人被强制审问(并最终承认错误)的案例,由于警察误解了他们的非言语举止及行为举动,因而随后将无辜嫌疑人进行强制性审讯(最终被错误认罪),并错认为他们有罪。

人肉测谎仪的神话是危险的,不仅因为它导致警察依据最不可靠的标准错误地将无辜的人归为有罪,还因为它显著地增加了警探错误判断准确性的信心。对自己的误判抱有错误的信心从来都不是一件好事,调查警察的工作尤是如此,因为无辜者的自由及声誉,罪犯的逃脱和实施其他犯罪的能力,这些风险都是如此之高。欺骗的负面影响导致迈斯纳和卡辛(2002, 2004)的调查员反应偏见(即人们倾向于假定嫌疑人的罪行几乎或完全确定)。过分自信的警察如果错误地认定一个无辜的人是嫌疑人,他就不太可能去调查新的或现有的线索、证据或指向其他可能的嫌疑人的案件理论。正如卡辛和他的同事所表明的那样,错误但自信的预判还增加了调查人员使无辜的嫌疑人受到强制性审讯的可能性,在调查中,他们试图获取信息和证据以证实他们有罪的预判,忽视那些证明嫌疑人无罪的信息和证据。

卡辛及其同事的发现与我们自己的实地观察一致。警察有时会将他们优越的人类谎言检测技能称为警察所共有的“第六感”。不幸的影响是,审讯者有时会把他们的直觉(或“本能反应”)视为某种程度上构成嫌疑犯犯罪的直接证据,然后信心十足地进行积极的审讯。在我们对已证实且有争议的供述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相比起客观证据,审讯者通常更坚定自己对嫌疑人有罪的信念,并且固执地不愿考虑他们的直觉或行为分析错误的可能性。这些倾向可以通过一种职业文化来强化,这种文化教导警察进行普遍怀疑,并且不会因他们承认自己的错误或对审判表示怀疑而对他们进行奖励。

人肉测谎仪的“神话”只是众多“神话”中的一种,这些“神话”会导致警察将一个无辜的人错误地归类为嫌疑人,然后使该嫌疑人接受可能会导致虚假口供的各种对抗性和侵略性的审讯手段。尽管这一“神话”在德斯科维奇案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时皮克斯基尔的警察得到德斯科维奇说谎结论,是由于他过于情绪化的悲伤。第二类“神话”是通过阅读警方报告和检查犯罪现场照片和其他与犯罪相关的证据,训练有素的警察可以创建详细和准确的嫌疑人特征,这在导致错误分类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警方看来,德斯科维奇与警方创建的嫌疑人特征几乎完全吻合。他有相符的种族、年龄、身高,他认识受害者,是一个独来独往的人,在女性面前缺乏自信,而且据称还殴打过他的母亲。

对刻画的嫌疑人特征过度依赖不仅导致警察把注意力集中在德斯科维奇身上,从而将其他所有人排除在外,还可能影响了他们询问证人关于德斯科维奇的问题,以及他们在警察报告中解释和记录这些证词的方式。许多警方报告使用的词汇似乎和刻画特征的资料上如出一辙,将德斯科维奇描述为“麻烦”“暴力倾向”和“充满敌意和煽动性”。然而,凶手的最初形象在几乎所有方面都被证明是错误的。史蒂文·坎宁安是一名非裔美国人,身高6英尺多,他犯下这些罪行时29岁。对受害者来说,他也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人。

德斯科维奇案并不是历史上唯一一个因警察的嫌疑人特征档案导致错误分类的虚假口供案件。1986年,洛丽·罗斯凯蒂(Lori Roscetti)被奸杀近3个月后,芝加哥的警察联系了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侧写师罗伯特·雷斯勒(Robert Ressler),请他创建一份谋杀罗斯凯蒂的一个或多个男人的特征描述。雷斯勒认为,犯罪是由3到6名年龄在15到20岁之间的年轻黑人男性犯下的,他们之前曾被监禁过,并且住在发现罗斯凯蒂尸体的地方附近。有了雷斯勒的描述资料,芝加哥的警察将注意力集中到了三个17岁的黑人青少年身上——马塞勒斯·布拉德福德(Marcellus Bradford)、拉里·奥林斯(Larry Ollins)和奥马尔·桑德尔斯(Omar Saunders),他们都住在附近的住宅区。1987年1月27日,警察把男孩们带回警局审讯。在审讯开始15个多小时后,警方从布拉德福德那里得到了一份口供(其中包括他自己、奥林斯和奥林斯有学习障碍的14岁表弟卡尔文)。尽管早期对受害者体内精液样本的DNA检测将这些男孩排除在强奸犯之外,但四名被告在审判中依然都被定罪。拉里·奥林斯、卡尔文·奥林斯和奥马尔·桑德尔斯被判终身监禁,而同意认罪并为拉里·奥林斯作证的马塞勒斯·布拉德福德被承诺减刑,他被判处12年监禁。2001年,新的DNA检测最终依然未能将任何一名被告与罗斯凯蒂被奸杀联系起来,他们随后被释放。不久之后,警方逮捕了杜安·罗奇(Duane Roach)和埃迪·波·哈里斯(Eddie Bo Harris),他们对奸杀罗斯凯蒂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录像供认,后来通过指纹比对和DNA检测,他们与这起犯罪联系了起来。罗奇和哈里斯也不符合雷斯勒描述的形象。哈里斯被捕时46岁,罗斯凯蒂被杀时他31岁,而罗奇被捕时38岁,当时是23岁。警方确认涉案的只有罗奇和哈里斯两人,而不是雷斯勒推测的六人。

除了他们的训练、经验和工作文化之外,警察和其他人一样,也会受到导致人们相信事情不真实的人类决策偏差和错误的影响。这些决策偏差包括:倾向于将随机事件赋予比其本身应有的含义更多的含义,基于不完整或不具有代表性的信息得出基本结论,解释模糊证据印证一个人的先入之见,以及寻找可以证实先前存在的信息而轻视或忽视不存在这样作用的信息。所有这些正常的人类决策偏差不仅在警察工作中大量存在,而且由于美国刑事侦查的对抗性而更加复杂严重。

二、强制错误

一旦警察把一个无辜的人错认为是嫌疑人,他们就会经常进行强制性审讯。这是因为,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获得嫌疑人的认罪口供变得尤为重要。而且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是无辜但被错误分类为嫌疑人的。因此,警察通常需要嫌疑人认罪才能成功立案。相比之下,当警方正确地对罪犯进行分类和调查时,通常还会有其他的案件证据,因此认罪可能就不那么重要了。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审讯和招供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证据收集的重要形式。在这些案件中,警察面临着巨大的破案压力,而且没有其他潜在的证据来源可供发现。因此,绝大多数有记录的虚假口供案件出现在凶杀案件和引人注目的案件中。

一旦审讯开始,警察诱导的虚假口供主要成因是警方在心理上采取的高压手段,它依次操纵嫌疑人对形势的看法、对未来的期望,以及从否认变为承认的动机。通过心理胁迫,我们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警察使用审讯手段,这些手段被认为违背了嫌疑人的意愿(例如,承诺和威胁),在心理学和法律上被认为具有内在强制性;或者警察运用审讯手段导致嫌疑人认为他或她别无选择,只能遵守审讯人员的要求。通常,这些等于同一件事。心理上的强制性讯问技术包括一些陈旧的“第三级”的例子,如剥夺(如食物、睡眠、饮水或上厕所)、与外界隔绝、以及制造极度疲惫和疲劳。然而,在现代,这些手段是十分罕见的。取而代之的是,当今的警察审讯人员使用心理胁迫手段时,通常包括(含蓄或明确的)宽恕的承诺和更严厉对待的威胁。正如奥夫希和利奥所写的:“在当今时代,橡胶管相当于以言外之意进行沟通的间接威胁。”威胁和承诺可以有多种形式,通常在审讯过程中被重复、发展和细化。在后米兰达时代,绝大多数被记录在案的虚假口供要么是直接由承诺或威胁引起的,要么涉及承诺或威胁。

心理胁迫的第二种形式——使嫌疑人感到自己别无选择,只能遵从审讯者的意愿——这并不是任何一种技巧所独有的,可能是整个审讯方法累积的结果。以当代审讯的心理结构和逻辑很容易产生这种效果。羁押环境和物理隔离旨在隔离和剥夺嫌疑人的权利。审讯通常被营造为具有压力且不愉快的氛围,它持续的时间越长,进行得越激烈,嫌疑人感到的压力和不适感就越大。使用审讯技巧的目的在于使嫌疑人认为他们自己的罪行已经得到证实,没有人会相信他们无罪的主张,通过继续否认警察的指控,他们只会使情况(案件的最终结果)更糟。嫌疑人可能会认为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服从警察的命令,因为他们已经疲惫不堪,或者根本没有其他办法逃避这令人难以忍受的充满压力的经历。一些嫌疑人,例如杰弗里·德斯科维奇,从一开始他们相信离开的唯一方法就是按照警察所说的去做。另一些人选择遵从是因为他们被引导去相信这是避免不好结果(例如,监狱里的同性强奸)的唯一方法。当嫌疑人认为除了服从别无选择时,他们的屈从和认罪就被定义为是非自愿和强迫的产物。

为了更好地理解审讯的技巧和心理动力是如何逐渐变得具有强制性的,将审讯视为是实施心理压力和说服力的两步连续过程对此是有帮助的。在侦查的第一步,侦查人员通常依靠一些独立的审讯技巧和策略来说服嫌疑人,告知其已经被抓住了,且无力改变自己的情况。侦查人员可能会指控嫌疑人犯了罪,打断嫌疑人的否认,无视嫌疑人的反对,打断或忽视嫌疑人的无罪主张。如果嫌疑人提供了不在场证明,审讯者就会把它视作与所有的案件证据相矛盾的证据,将其视为不可信或根本不可能的证据。要使嫌疑人相信其处境已无可救药,最有效的方法是用表面客观和无可辩驳的证据来证明其罪行,无论该证据是否实际存在。美国警察经常用伪造的证据来对付嫌疑人,比如不存在的目击证人、假的指纹、伪造的录像证据、伪造的测谎结果等等。这种方法的目的是使嫌疑人相信,国家对其的指控是如此令人信服和不可改变,其罪行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下来,因此被逮捕、起诉和定罪是不可避免的。指责、打断否认、攻击不在场证明、用真实或不存在的证据对抗嫌疑人,这些技巧往往随着审讯压力的升级而重复出现。它们的目的是减少嫌疑犯的主观自信,即其就算在审讯中幸存下来而不被逮捕,也没有办法摆脱其困境。

审讯的第二步旨在说服嫌疑人,服从和招供的好处大于反抗和否认的代价。因此,改善这种原本绝望局面的唯一途径就是承认某种形式的罪行。在这一部分的审讯过程,侦查员会向嫌疑人展示诱因,如果认罪,其将收到些个人的、道德的、公共的、程序的、物质的、法律的利益或其他利益。但是,如果不招供,则会经历一些相应的个人的、道德的、公共的、程序的、物质的、法律的成本和其他成本。奥夫希和利奥提出,这些诱因可以按照从诉诸道德(在低端),到诉诸刑事司法体系会如何对嫌疑人的否认与认罪作出反应(在中端),到暗示或明确的宽大处理的承诺或建议,再到更严厉的处理或处罚的威胁(在高端)排序。在大多数的虚假口供案件中,审讯者间接通过语言暗示或更明确地传达出:如果嫌疑人坦白,其将得到更宽大的处理;但如果不坦白,则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在一些虚假口供案件中,胁迫包括公然威胁惩罚或伤害(如,威胁延长刑期、判处死刑或伤害家庭成员),宽大处理或豁免的明确承诺(如,提供直接释放、进行疏导而不是予以监禁,抑或是进行减刑处理)。无辜的嫌疑人通常只有在被这些技术手段说服后才会认罪,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选择有限,以及选择否认而非沉默的结果——招供才是最合理的选择。现代审讯的心理逻辑是它使非理性(承认犯罪将可能导致惩罚)显得理性(嫌疑人认为其不可避免地被抓住,或认为其处境毫无希望,同时认为与当局合作是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

三、污染错误

认罪不仅是一个对“我做过这件事”所进行的声明。它还包括另一个层次的含义,即为“我做过”赋予语境并试图对此进行解释。虽然这并未得到应有的学术关注,但通过其所形成的认罪后陈述和审讯过程是正确理解和评估供词证据的关键。警方在嫌疑人心理方面施以的高压手段(以及他们与不同嫌疑人的互动手法)或许可以解释嫌疑人是如何从否认罪行转变到承认罪行的,这往往是煞费苦心的过程。但正是这种认罪后陈述,将基本认罪转变为完全的忏悔。认罪后陈述是围绕认罪展开的,因此,至少从表面上看,它是对嫌疑人罪行的有力描述。嫌疑人认罪后叙述的内容及言词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会将供认视为有罪的有力证据,而且这有时还会导致对无辜者的逮捕、起诉和定罪。

警察清楚知晓审讯时认罪后期阶段的重要性。他们以此来进行影响和塑造,甚至有时还会改变嫌疑人的叙述。警察的目标是引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叙述,成功地证明嫌疑人有罪并使他们被定罪。具有说服力的认罪后陈述需要有令人信服的故事情节;它必须讲述或者提供一个故事形成的要素,从而使故事更加连贯,并让旁观者有对其进行评价的意义。不管是隐含的还是明确的,一个有说服力的认罪后陈述必须有一个可信的情节,因此对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进行解释尤其重要。审讯者善于编造、暗示或引出对疑犯动机的解释;事实上,主题展开法只是一种将动机归于嫌疑人身上的方法——通常是将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最小化——嫌疑人同意了,然后再进行重复,即使这有时是完全不准确的。为了证明嫌疑人有罪,重要的是故事是可信的,而不是它是可靠的。为了增强供词的可信度和说服力,警察将设法使供词看起来可信和真实。他们会鼓励嫌疑人将自己认罪的决定归咎于良心行为,对犯罪行为表示懊悔,并提供生动的现场细节来证实嫌疑人的罪行,以此证明嫌疑人有罪。审讯者也会试图让认罪显得是自愿的,把嫌疑人描绘成自愿招供,而警察只是被动地接受认罪。

警察通过向嫌疑人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接受一个特定的陈述,并向其提供犯罪事实,从而帮助制造虚假口供。警察实际上污染了嫌疑人的认罪后陈述。除非其已经从社区八卦或媒体上了解了发生在犯罪现场的事实,否则一个无辜的人将不会知道普通的抑或是戏剧性的犯罪细节。因此,当无辜的嫌疑人在回答无法轻易偶然猜出答案的问题时,他的认罪后陈述中会充满错误。当然,除非答案被隐晦地、暗示地或明确地提供给嫌疑人,而事实上,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在许多虚假口供的案件中都会出现这种情况。

因此,嫌疑人的认罪后陈述的污染是警察错误三部曲中的第三个错误,这些错误累积起来,诱导和构建出了具有说服力的虚假口供。因此,在杰弗里·德斯科维奇的案件中,对嫌疑人认罪后陈述的污染是唯一能解释绝对无辜的德斯科维奇如何得知只有真正的罪犯才会知晓的犯罪细节的原因。要么是警方审讯人员向他提供了这些独特的、非公开的犯罪事实,然后其将这些事实纳入了他的认罪后陈述;要么是警方不小心向社会公众公开了这些事实。正如后来对德斯科维奇一案的调查所指出的:“如果像检方起诉书所描述的那样,德斯科维奇掌握了尚未广为人知的关于科雷亚死亡的信息,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侦查的缺陷一定是罪魁祸首”。

然而,鉴于德斯科维奇口供中有关认罪事实的特殊性,警方的失误是更有可能的失误来源。由于德斯科维奇的审讯过程没有被完全记录下来,人们永远无法确切地知道警方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污染了他的口供,并使其在宣判他有罪的陪审团和维持原判的上诉法院面前显得真实可信(即使它实际上是错误的)。然而,有一件事是肯定的——这种失误如果不是因为DNA技术的出现以及它在生物证据上的应用,那么这一失误就永远不会被揭露。

四、从虚假口供到错误定罪

虚假口供导致错误定罪的过程要比警察诱导和构建虚假口供的过程更加复杂,人们对它的理解也要少的多。因为它涉及到多个参与方——这不仅包括警察和嫌疑人,还包括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以及对于基于虚假口供错误定罪的多种(心理学、社会学和制度上的)原因和错误。

1.警察必须把无辜者错列为嫌疑人;

2.警察必须对嫌疑人进行审讯,结果得到虚假口供;

3.检控方必须决定对作出虚假口供的无辜者提起诉讼,但通常没有其他不利于其的证据;

4.检控方对虚假供述的无辜者指控必须在辩方提出的任何排除供述证据的审前动议中成立;

5.假定被告人未发起或接受辩诉交易,陪审团必须一致同意无辜的被告人有罪,排除任何合理怀疑。

6.然后,为了让被错误定罪的作出虚假口供的无辜者继续被监禁,上诉法院必须驳回他被定罪后律师对错误判决的程序性质疑。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很多要点,针对无辜者的案件可能会在许多方面偏离轨道,而且需要这么多刑事司法专业人士在他们众多判决中都是错误的。因此,产生错判的过程绝非易事。尽管我们已经习惯了这个DNA检测的时代,经常目睹被错误定罪的人获释走出监狱,但一个失败的司法审判结果仍然令人震惊。如果不打破这一现象,错误定罪则表示出刑事司法制度的程序保障和自由裁量决策完全错误。从理论上讲,这个体系很难去避免错误结果。只有当许多刑事司法官员和事实审判者犯下多个错综复杂的错误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都未能发现、理解和纠正早期阶段所犯的错误。

虽然导致错误定罪的许多认知错误(感知、推理和决策)和错误行为超出了本章的范围,但我们在这里重点关注两个基本过程,它们有助于将虚假口供转化为错误定罪。第一个是“误导性专业经验”(misleading specialized knowledge),容易造成虚假口供是真实的假象。第二个是更为人所熟知的、与之相关的是隧道视野(Tunnel Vision)和确认偏差(Confirmation Bias)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刑事司法官员和陪审团忽视了口供不实的可能性。

(一)误导性专业经验

当警察侦查人员向嫌疑人提供独特的、非公开的犯罪事实时,就会使用具有误导性的专业经验,这些事实不太可能被偶然猜测得到,然后警察坚持认为这些事实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因此,一个人对事实的了解有时被认为他是有罪的或知情的。当这些事实被包括在嫌疑人的认罪后陈述中,就被认为其拥有只有真正犯罪者才知道的信息,因此,其一定是有罪的。然而,与真正的犯罪经验不同,误导性专门经验是有害的,因为它被用来给无辜者定罪十分有效。当警察审讯者向一个作出虚假口供的人提供非公开的犯罪事实时,然后他往往在法庭宣誓后坚称这些事实源于嫌疑人,他们实际上是在捏造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

误导性专业经验是有力的证据,因为它似乎证实了被告的供认。在许多记录在案的错误定罪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或全部的模式:当被告供词的可靠性受到质疑时,警察依靠具有误导性专业经验来说服检察官相信供词是真实的;检察官依靠误导性专业经验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让他们相信供词必然是真实的;辩护律师依靠具有误导性专业经验来说服客户接受辩诉交易;法官和陪审团依靠具有误导性专业经验来定罪无辜者;上诉法院依靠误导性专业经验来维持他们的裁判。

无论是否有意,警察使用误导性专业经验给美国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因为它存在于未经记录的虚假口供中,实际上保证了无辜的被告会被错误地定罪。无论是出于疏忽的影响,解决案件的强大的制度压力(尤其是引人注目的案件),还是其他结合多种因素,在许多基于警察诱导的虚假口供的错误定罪中都存在误导性专业经验。例如,在一项涉及虚假口供的34个DNA脱罪案件研究中,误导性专业经验被用来在32个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中的31个给无辜的被告定罪。

由于误导性专业经验被纳入被告的供词中,并被警察和检察官作为被告罪行的确证,因此它很难克服。例如,厄尔·华盛顿(Earl Washington)克里斯托弗·奥乔亚(Christopher Ochoa)和约瑟夫·贾拉塔诺(Joseph Giarratano)。厄尔·华盛顿之所以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是因为DNA检测的出现,这在他受审时是不可能的。克里斯托弗·奥乔亚要证明他是无辜的,只能因为真正的行凶者阿齐姆·马里诺(Achim Marino)在监狱里找到了宗教信仰,多次自愿承认罪行,让警察找到了能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并与犯罪现场留下的DNA证据相匹配。然而,约瑟夫·贾拉塔诺就没那么幸运了:不像华盛顿和奥乔亚,贾拉塔诺一直无法肯定地证明他是无辜的,而且至今仍被判无期徒刑。

(二)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

警察诱导的虚假口供是导致错误定罪的最主要和最持久的原因之一,但也有其他的原因,例如:目击者错误识别、监狱“告密者”的证词、法庭欺诈和错误,以及警察和检察机关对无罪的证据压制。对当代错误定罪案件的总体研究通常汇总记录在案的司法不公的案件,然后计算每一种法律原因导致的错判的数量和百分比。

然而,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现象贯穿(并因此而存在于)所有这些类型法律错误。隧道视野是一种心理过程,其导致个人只关注一种可能性或结果,而排斥所有其他的可能性或结果。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倾向于“关注一个嫌疑人,选择和过滤可将‘定罪’的证据,而忽略或压制其无罪的证据”。确认偏差是一种心理倾向,即以支持现有信念、感知和期望的方式寻找和解释证据,并避免或拒绝不支持的证据。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普遍存在,几乎存在于所有的错误定罪案件。因此,从行为角度而不是法律角度来看,他们是美国和其他国家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对犯罪过程中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的进一步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警察的审讯过程会产生虚假口供,以及为什么虚假口供常常导致错误定罪。

在警察诱导形成虚假口供的多种途径中,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各有涉及。如我们所见,导致虚假口供的首要因素是将一个无辜的人错认为有罪。警察犯这种错误通常是基于直觉、错误的假设,与犯罪相关的模型、案例以及行为分析的错误训练,使其错误地认为他们可以成为高度准确的人肉测谎仪。在这一点上,狭隘的视野可能已经导致调查人员过早但又自信地得出结论,认为无辜的嫌疑人是有罪的。确认偏差会导致调查人员寻找可确认这一信念的信息和证据,并拒绝或忽视不确定的信息和证据。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的过程使得公安机关需要承受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上司、检察官、受害者,社区,政治人物、官员、媒体、以及大量的案件压力),尤其是在严重的和引人注目的情况下,需要迅速破案。

随后的审讯过程涉及到隧道视野和定义上的确认偏差:审讯者认为嫌疑人有罪,便会只寻求可以证实其假设的陈述和信息,这样不仅会忽视一些信息,还会将不能证实其陈述拒之门外(如否认、用语言进行解释、表达无罪)。正如芬德利和斯科特所指出的,审讯的概念本身就包含了狭隘视野下的基本问题:对罪行的过早定论以及不希望考虑替代方案。然而,在这种情形下,隧道视野不是无意形成的,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警察从实践中学得并认为的这就是推进调查的方法。认知偏见被公开鼓励。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以及嫌疑人所经历的过程确实会导致虚假口供,这已经在综合案例研究、实验研究以及实验研究警察讯问与虚假供述的文献研究中被多次记录下来。

隧道视野、确认偏差等问题也会影响讯问认罪后的进程。事实上,警察审讯时,在嫌疑人认罪前和认罪后都充斥着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问题。警察很少会停下来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他们在审问一个无辜的人,而他们诱导出的口供可能是假的。约瑟夫·巴克利的著名论断“我们不审问无辜者”即抓住了确认偏差和隧道视野的问题。一旦审讯者得到嫌疑人承认的信息,他们就会将这视为对嫌疑人有罪信念的确认,而不是作为一种需要用案件证据来检验的假设。因此,他们通常继续以一种具有操纵性、暗示性和引导性的方式灌输信息,并以此塑造供词,来成功地对嫌疑人提起诉讼。

然而,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的问题并没有随着警方侦查人员而结束。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和陪审员也会受到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的影响,特别是当他们得知有人写了或签署了一份供词,其中包含了犯罪发生的方式和原因的详细叙述,以及对犯罪事实的详细了解。一旦嫌疑人认罪,正式的无罪推定很快就会转变为非正式的有罪推定,这种推定会使目击者的后续决定产生偏见,并凌驾于他们对无罪证据的分析之上。在许多虚假口供案件中,检察官似乎只是寻找与他们对被告有罪的信念一致的信息,往往忽视、驳回、甚至压制相互矛盾或可以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如果被告被证明无罪,他们往往拒绝承认嫌疑人无辜,或拒绝承认自己犯了任何错误,即使是在最恶劣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正如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检察官的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源于许多方面:办公环境的制度和政治文化、角色压力和“定罪心理”、从警方侦查人员那里得到的片面和不完整的证据以及只提供与他们对罪行的评估一致的反馈。即使是辩护律师有时也会屈服于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一旦他们知道他们的当事人已经认罪,就排除了无罪的可能性,并迫使他们的当事人认罪,就像克里斯托弗·奥乔亚的案子一样。陪审团也认可口供证据的力量使他们的判断产生偏见:在虚假口供案件中,他们倾向于选择性地忽略和轻视无罪证据。

简而言之,即使供词是假的,似乎仍然是有罪的有力证据,以至于它们几乎会自动触发必须对口供进行评估的刑事司法官员和陪审员的隧道视野和确认偏差,使他们看不到错误的可能性。

五、结论

虚假口供的后果是可预见的:正如我们的研究表明,那些在案件审判前没有被驳回的虚假口供者中,即使他们是完全无辜的,仍有78%到85%的情况下会被判有罪(通过辩诉交易或陪审团审判)。除非刑事司法官员和政策制定者试图更好地理解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并去改变经常产生这些结果的体系,否则现状将持续下去。缺乏训练但信心十足的警察侦查人员将继续把无辜的人错列为犯罪嫌疑人;他们将继续以毫不动摇的(然而是错误的)有罪推定为基础,继续以欺骗性、操纵性或强制性的方式审讯无辜的嫌疑犯;即使是虚假的,他们仍将继续构建对无辜嫌疑人的罪责有说服力的叙述,其中还掺杂着具有误导性的专业经验,而地方检察官将继续起诉无辜的认罪者,法官和陪审团将继续错误地定罪和处以监禁。因此,刑事司法官员不仅要承认并更好地理解虚假口供在建立和维持司法不公中的作用,而且还应该引入有意义的政策改革,以防止虚假口供的发生并导致对无辜者进行错误定罪和监禁。

本章的政策含义很明确:警方侦查人员、审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要更好地了解他们如何可能导致这一章中描述的三个错误,并使其延续的。同时他们需要了解何时在实际案件中进行干预,以防止错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越滚越有说服力(但是是虚假的),这些错误很大程度上会使得那些接受审判的被告案件形成错误定罪。由于这三个错误是连续的,因此最重要的是防止第一个错误(误分类错误)。为此,警察侦查人员和审讯人员需要进行更好的培训和教育,以了解他们对嫌疑人可能有罪或无罪的错误判断的来源。警方侦查人员和审讯人员需要了解,科学研究文献没有支持他们对自身优越人类测谎能力的信念;他们无法根据其对嫌疑人的行为举止、肢体语言和非语言行为的感知,可靠地判断嫌疑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他们对欺骗的判断很容易出错;他们无法准确地评估自己的测谎技术。他们也需要了解,他们对行为分析的伪科学训练错误地增加了他们对测谎能力的信心,使他们对错误决定的判断更加真实,因此更有可能错误地使无辜犯罪嫌疑人接受有罪推定的讯问,最终导致错误的供认。也许最重要的是,警察需要进行培训,任何人都不应被讯问,除非有合理的证据基础证明嫌疑人的罪行。关于嫌疑人的举止、预感和直觉的推测性假设都不足以作为对无辜的人进行有罪推定的指控性审讯的基础。的确,我们会更进一步,与其他人一起主张,警察应该只被允许审讯可能存在犯罪动机的嫌疑人。当然,出于有效性的考量,审讯前的合理原因要求必须是正式的,并且若进行违反肯定是会承担后果的。有了更好的警察培训和对科学研究文献的了解,以及具备了在审讯之前可能需要的理由,侦查人员应该能够大幅度地减少误分类错误。

但是有些误分类错误还是会继续发生。因此,刑事司法系统也必须在防止强迫错误方面做得更好。同样,警察需要接受更好的审讯培训,他们需要专门接受实证科学相关的警方审讯、社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教育。心理讯问技术如何影响嫌疑人的认知和决策?哪些技术可以产生心理强制以及产生的原因?具有欺骗性和强制性的心理审讯技术,如承诺和威胁(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如何以及为什么有时会导致无辜者的虚假口供,尤其是脆弱的嫌疑人。除非警方审讯人员更多地了解他们的审讯技巧和行为,了解如何以及为什么有时会导致嫌疑人错误地说“我做了”,或错误地同意警方提出的使他们犯罪的情节,否则他们将无法有效防止无辜嫌疑人提供虚假口供。我们认为,初审法官也可以从我们建议的警察培训中受益,因为他们通常不能压制出于心理强制性的警察审讯所产生的虚假口供。

第三个污染错误可能是其中最危险的,因为它是最隐蔽的,一旦嫌疑人的认罪后陈述被警方的“剧本和诱导”(scripting and feeding)所污染,损害可能是不可挽回的。人们了解详细、生动和合理的口供是证明有罪的具有说服的证据,即使它们被事实证明是假的。虽然侦查人员也可以从更好的教育和培训中获益,但对付警察污染问题的唯一有意义的政策改革是强制性的将整个审讯过程进行电子记录。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许多学者已经探讨了原因诸多,以电子方式记录监禁审讯是最重要的改革,目的是减少警察诱导的虚假口供,并防止他们导致错误定罪。我们只是想在这里指出,电子记录是创建客观的、可审查的和全面记录的唯一途径,它将允许所有外部观察员——高级别警察、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和其他人员——识别认罪前和认罪后的影响和污染。如果整个审讯过程都是录音或录像,那么就有可能一步一步地追踪审讯者是如何以及何时暗示或建议嫌疑人将正确答案纳入其认罪后陈述的。

但是,如果整个审讯过程没有被记录下来——绝大多数被记录在案的虚假口供案件都将不会存在,那么可能就没有客观的方法来证明审讯者污染了嫌疑人的供认后陈述。正如加勒特在涉及DNA脱罪的案件中所展示的那样,几乎所有导致错判的虚假供词都是警方污染的产物,而且这些独特的、非公开的犯罪事实后来被错误地归咎于供认人。

更普遍的来说,通过使嫌疑人认罪前后在审讯室中所发生的事情透明化,电子记录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识别强制错误。如果杰弗里·德斯科维奇的多次审讯过程从头到尾都通过电子方式记录下来,那么他的审讯人员使用的强制性和污染性审讯方法很可能已经被揭露很久了,早在DNA证明他无罪之前就已经被揭露出来,并可以阻止长达16年噩梦般的错误定罪和监禁对德斯科维奇进行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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