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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轻罪制度?——读《无罪之罚:美国司法的不公正》

2023-05-06 17:08 浏览: 2,041 次 字号:

书评 |

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刑法治理正在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轻微犯罪的大规模扩张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等严重刑事案件的数量正逐步下降,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约占八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约占六成,轻罪案件已占据主流。据此,如何构建轻罪制度,有效开展轻罪治理,成为我国当代至关重要的理论命题,具有鲜明的实践意义。美国学者亚力山德拉·纳塔波夫所著、我国学者郭航所译的《无罪之罚:美国司法的不公正》一书,通过详实的数据、生动的案例,全面展示了美国刑事司法中的轻罪规模及其弊害,系统总结了美国轻罪沉疴的成因与对策。以美国轻罪制度的经验教训为样本,本书对我国轻罪治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启发以下思考: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轻罪制度?

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 著,郭航 译

一、轻罪的规模与影响

本书开篇描述了美国刑事司法中的轻罪规模,作为反思轻罪制度的前提。由于轻罪案件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等原因,美国一直未统计出准确的轻罪数据。2016年,纳塔波夫通过向各州法院行政办公室致信、收集司法年度报告、政府调查等方式,得出美国迄今最为庞大的轻罪系统规模及构成的数据。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有超过1300万起轻罪案件,“这意味着被控犯有轻罪是美国生活的正常组成部分,就像你得了流感去看医生,买一辆皮卡或SUV,或者上四年制大学一样常见”。在美国社会生活中,吊销驾照、持有大麻和扰乱秩序这三类案件,是轻罪中最具影响力的案件类型。例如,吊销驾照案件占某些地区案件总量的30%,部分地区甚至达到60%;非法持有大麻是最为常见的毒品犯罪案件,仅2015年就有五十余万人因此被捕;2015年,因行为不检、酗酒、流浪、宵禁和游荡罪等扰乱秩序类犯罪被捕的人数达近百万人。由此可见,轻罪制度体量庞大,“如巨兽利维坦一般将触手伸向所有地方,成为了一个具有非凡影响力的国家制度”。

毋庸赘言,“轻罪”一词本身包罗万象,轻重的区分也相对主观,因而轻罪的规模不能单单用数字来衡量,数字是否精确也并非调查的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观察轻罪对社会生活的整体影响。本书的重要贡献在于,通过大量生动的现实案例,全面描述了公民个人在轻罪案件逮捕、定罪的刑事诉讼全流程中所遭遇的不幸命运。首先,轻罪案件未贯彻司法的正当程序,轻罪案件的处置过程极为草率,犹如“畜牧拍卖会”,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被习惯性地克减,更兼通过审前羁押、辩诉交易等机制,大量无辜者被迫承认有罪;其次,轻罪案件的惩罚后果无处不在,轻罪案件被告人“轻则被监禁、罚金、监控、跟踪、留下案底和受到侮辱;重则会被剥夺工作、驾照、福利、监护权、移民身份和住房”。再次,刑事司法沦为敛财机器,轻罪案件被告人由于承担不起巨额的罚金与债务,其生活遭到毁灭性的影响,并引发“新债务人监狱”等社会问题。此外,轻罪实践的影响还包括执法中的种族偏见、逮捕令的滥发、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棘轮效应等等。以上种种表明,轻罪制度造成的影响来自方方面面,不仅对个人生活具有全方位的破坏性,同时对司法制度的整体公信力、社会控制成本都具有强烈的负面影响。

二、轻罪沉疴的成因与对策

在轻罪规模与影响的分析基础上,《无罪之罚》给出了轻罪沉疴成因的历史解释。在作者看来,轻罪制度并非当代的新兴事物,而是美国刑事司法系统长期更新迭代的产物。“轻罪制度就像一头远古巨兽。它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失败——错误定罪,经济衰退,种族偏见——都不是什么新鲜事。相反这些都是旧模式的新迭代。”回顾轻罪的历史,在南美战争结束后的几十年间,通过将轻微违法的黑人予以逮捕、定罪并判服劳役,轻罪制度就被当作奴隶制经济的延续,刑法转变为一种对劳工的合法控制;流浪罪实际上就是公开为征募和控制黑人劳工而设立的罪名,该罪名直到1972年被宣告违宪前,都长期保留在美国立法中,一直是非常受警察欢迎的强大执法工具;1982年以来,破窗理论又使警察部门动辄对公民展开搜查、逮捕提供了正当理由,“破窗式”治安执法导致轻罪逮捕人数攀升,加剧了种族偏见等问题。以上历史回顾揭示了轻罪沉疴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

在直面复杂多样的轻罪制度之后,本书进一步对如何构建公正的轻罪制度作出了规范性分析,并提出了“法理、社会学和民主理论”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首先,轻罪制度是一种刑事制度,需要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即法治、证据和应受处罚性。目前,美国轻罪制度违反上述基本要求的频率之高,令人震惊,“法治已奄奄一息”,这些不仅削弱了轻罪制度的合法性,也构成了原则上反对轻罪定罪的理由。其次,轻罪制度对弱势群体施加了巨大的社会分层控制,成为了给予和剥夺财富、公共利益及其他社会资源的工具,这需要社会学予以持续关注。再次,轻罪制度构成了美国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民主原则,消除轻罪制度中的反民主特征,包括大范围的社会不平等、不民主的征税形式、非正式的地方威权主义等。最后,本书以“少即是多”为关键词,提出了一系列现实的改革对策。

三、美国轻罪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轻罪制度?《无罪之罚》对美国轻罪问题的全景式分析,可以为我国当代轻罪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所谓“轻罪制度”并非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是与轻罪有关的制度集合,其概念本身就代表一种更宏观的观察视角。目前,我国学术讨论较少在此视角下讨论问题。实体法上谈到“轻罪”,更多地是关注如何区分轻罪与重罪,以及提倡以轻重罪为标准重构刑法典;近年来,结合刑法修正案的频繁修订,积极刑法观也与轻罪相关,但仍多是停留在“罪名”应否扩张的问题。程序法上谈到“轻罪”,则更多关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冤假错案等。总而言之,我国目前欠缺统合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的一体化视野,而是以相对零散的思路面对轻罪治理中的整体性挑战。“轻罪制度”概念代表了刑事一体化研究的可能性,这应当成为我国今后轻罪治理研究的重要理论视角之一。以轻罪制度的宏观视角考察轻罪治理,有助于启发我们对轻罪治理的一些认识:

首先,轻罪治理同时囊括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对于广义的违法犯罪,我国采取“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二元框架,西方国家所探讨的诸多轻罪,例如交通违法、扰乱社会治安等,在我国并不为“罪”。然而,轻罪制度的视角应当同时囊括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以避免法律上的区分遮蔽了对警察执法、违法后果、正当程序等问题的应有关注。例如,违法者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外均所面临着广泛的附随后果,违法记录(“案底”)、不良信用记录等直接影响违法者(乃至其亲属)的工作招录、贷款、驾照、福利、监护权等社会生活开展,需要综合考量如何限制、消除附随后果影响的重大问题。

其次,轻罪制度视角强调关注轻罪案件中规范与现实的差距,尤其是警察执法、违法者处遇、贯彻正当程序的现实状况。《无罪之罚》一书极富冲击力地展示了,以正当程序标榜自身的美国刑事司法如何在轻罪案件中沦为“放牛式司法”“流水线正义”;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如何被步步蚕食,其个人生活如何因刑事司法机器而不断恶化。然而,书中所举出的诸多例证,在很大程度上穿透了中西方的地域限制与文化隔阂。例如,美国轻罪制度依赖于罚金和诉讼费作为收入来源,使刑事司法沦为“敛财机器”;在我国,将行政与刑事处罚的罚没款项按比例返还给办案机关,也是部分地方财政的潜规则。再如,美国多地对警察提出了逮捕数量的指标要求,放纵警察权力的滥用及对人身自由的不当侵犯,在我国,这一问题同样存在。因此,美国轻罪治理所暴露的现实风险,提醒我们反躬自省。

再次,“入罪化”应当谨慎为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在一体化思维下考察。美国轻罪制度的重要教训之一是,任何轻罪罪名的增加,都将升高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载压力,而过巨的压力将反噬正当程序的规范期待。由于行政处罚的存在,我国刑法典中的犯罪数量与西方各国存在明显差距,但这并不意味着积极刑法观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目前,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案件数量最多的罪名,直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近年来,不乏有刑法学者主张将大量行政违法转变为刑事犯罪,以回应社会治理期待、强化正当程序保护;然而,轻微犯罪范围的大幅扩张,或将导致正当程序保护根本无法实现。

最后,同样应当认识到,轻罪治理不仅是制度问题,更受限于轻罪制度背后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我国虽不存在美国社会中尖锐的种族矛盾,轻罪制度也不带有奴役黑人的历史色彩,但同样有自身的独特面向,劳动教养制度即为典型例证。无论是美国流浪罪的废除史,抑或我国劳动教养的废除史均表明,轻罪制度的塑造与变革,一方面,要求我们更新犯罪治理理念、坚守正当程序等规范价值;另一方面,轻罪制度改革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无罪之罚》一书中所提出的“成功在久不再速”“少即是多”的变革思路,或许在中西语境下均可成立。

赵常成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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