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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官”:德国检察制度的理想与现实——读《德国检察官职能研究——一个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

2023-05-06 17:10 浏览: 1,553 次 字号:

从德国的传统上看,“实质真实”在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可能比人们想象中的高得多。按照欧洲大陆的纠问制模式,侦查与审判都是法院的职权。然而,检察机关的诞生逐渐打破了这一局面,侦查与指控的权力逐渐为检察机关所垄断,司法权被限制在普鲁士国王与自由主义改革派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笔者的观点是,是权力的分配方式而不是权力的根本性质发生了变化。正如克里斯蒂安·瓦格纳博士所述:“这种权力分立实现了‘双重审查’的作用。将侦查权从法官们手中拿走之后,对罪犯的控告就变成由两个独立机关自负其责地进行审查。”

改革派的愿望则更加美好,在德国检察机关诞生前的1845年,“新任司法部长乌登与萨维尼达成一致意见:检察机关不仅应保护国家利益,还应同等保护被告人利益……从现在开始,检察机关也应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守护人。两位部长还更进了一大步,决定将警察置于检察机关监督之下。”由此可以进一步引申出检察官的客观性,或称客观义务,这为今天大多数的德国检察官所信奉。

肖恩·玛丽·博伊恩教授的著作《德国检察机关职能研究——一个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是在实地考察了德国18个不同城市的检察院之后完成的,凭借细致入微的观察与科学合理的访谈,该书为读者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沉浸式体验德国检察实践的机会。借此,我们还可以检验德国的“双重法官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设的目标。

肖恩·玛丽·博伊恩著,但伟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

一、发现真相的传统与检察官的客观性

肖恩教授指出,“检察官可以选择独立于法官行使自己的权力,法官也可以根据内心确信同意检察官对案件的评估意见。法庭上检察官和法官各自独立行使权力的情形可能代表了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理想剧本’——法检两家相互独立行使权力,最后得出了相同的法律结论。”这种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理想剧本”是由最初的改革者们设计的,一个最基本的解释是:发现真相的目的统制着德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换言之,由于纠问制法官同时承担侦查、控诉与审判多重职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改革者们重新分配了旧法院的权力,但是,纠问制中关于发现真相的基因却已经刻入了各种职权之中。可以说,今天的检察官与法官共同继承了纠问制法官孜孜不倦地探寻真相的角色形象,在实质真实这一共同的价值追求下,独立履行各自的职能。所以,将德国检察官称为“第二法官”并非言过其实。

在现代法治的意义下,“发现真相”意味着追求无枉无纵,双法官制度能够使法院的判决更加可靠。或许是价值目标上的共同追求,检察官与法官们尽管隶属于不同的系统,但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够配合良好,他们会像同事一样开展工作。通过访谈,肖恩教授发现“如果法官审查案卷时发现证据不足,不能启动庭审程序,他们会私下把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更有甚者,“如果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提出无正当理由的控诉,通常情况下,检察官会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申请,而私底下却会打电话给法官,请法官拒绝这项申请。”在“双重法官制度”下,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不忍心破坏两家在长久的合作中形成的良好关系,这是如今德国刑事司法系统能够顺利运作的重要因素。

作为“第二法官”的检察官不能沉醉于追求庭审上的胜利,他们甚至可能要求法官宣判被告无罪。《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为检察官设定了客观性的义务,检察院不仅要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形,而且还要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形,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与检察机关的缔造者们所设想的一样:在权力架构上,检察机关与法院形成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此外,检察机关保护国家、保护被告人,准确来说,是要保障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法律守护人是一种更形象的说法。

二、影响检察官客观性的现实因素

在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具备客观性的检察官被寄予了重望,他们有效限制法院的职权、独立探寻案件的真相、同等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可以说,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有大半系于其客观性。肖恩教授实地考察方法的杰出贡献在于,她的近距离观察放大了德国检察制度中的细节,甚至人们能够凭此想象德国的检察官们是如何进行工作的。通过肖恩教授的描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今天德国的检察官很难保持其客观性了。

“是现实世界的制约,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变化,在侵蚀着德国检察官客观查明真相的能力”,这是肖恩教授的一个重要观点。在笔者看来,肖恩教授所称之“现实世界的制约”主要与以下两方面有关:其一是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同事关系”;其二是德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检法之间良好的配合关系可能会严重破坏检察官的客观性。制度设计者能够在规范层面实现分权与制衡,但是,当一位毫无主见的检察官与一位怀有私心的法官结合在一起时,“双法官制度”的美好愿望也就即将破碎。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在有些检察官看来,维护与法官之间的良好关系要比其他目标更加重要。很显然,肖恩教授认识到了这一点。

与双法官制度一样,德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本身并不是诟病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德国检察机关是在垂直领导体制的原理下构建的:联邦总检察院受联邦司法部领导,州级总检察院和州级检察院受州司法部领导。肖恩教授称,“检察机关是一个行政层级机关,检察官要受到来自政治、财政经费、官僚体制的压力的约束,不能完全独立行事”。在这种管理体制之下,检察官的客观性同样可能被破坏。例如,正在处理某个案件的检察官可能会接到与其个人意见不相同的指示,有时,这名检察官可能会被直接调离所处的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客观性可能会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在垂直管理体系的掩护之下而丧失。现实比理想有趣的一面在于,有的时候会出现一位强硬的领导,为系统中的检察官抵御外来的政治压力。

财政经费的不足与案件数量剧增近乎压垮了检察官对客观性的坚守。理想中的法律守护人只需要对法律负责,现实中的检察官却还需要对MESTA(可视化流程会计系统)和PEBB§Y(集中核算会计系统)负责。据肖恩教授观察,在这些系统中,每种类型的犯罪都被分配了该类型犯罪平均所需的案件办理时间。当肖恩教授与某检察院的一位高级检察官见面时,提出要“与日常办案量大的部门的检察官会面”,该高级检察官笑称,“这里没有不处理大量案卷的检察官。”财政经费的不足至少意味着无法再吸纳更多的检察官,而巨大的案件数量则直接让检察官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逐一调查自己手中案件的真实情况,亲自参与侦查的检察官越来越少,光是就手头的案件作出一个又一个的决定就足够让他们分身乏术了。而在这种背景下,用认罪协商的方式快速处理大量案件,就更无法保证检察官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现真实”。

三、组织文化对检察官客观性的塑造与限度

肖恩教授提出,虽然许多检察官都在努力应对繁重的办案任务,但检察官对客观性的承诺却并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其对客观性的承诺在检察机关组织文化的嵌入程度。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们往往考虑制定办案规则来控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然后最管用的办案规则却是在非正式的咖啡例会上形成的……通过分享办案经验和办案思路,检察官们同时参与了办案规则的实际建构。作为一部以实地考察方法完成的著作,肖恩教授的这个结论是非常应景的。不可否认,非正式的规则有时会比正式的规则还要管用,“双法官制度”与“检察统制体制”之下,检察官的客观性依然会受到来自现实因素的影响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但是,以组织文化为代表的非正式规则与以法律规定为代表的正式规则并不是割裂的关系,两种类型的规则共同决定了德国的检察实践。

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分别决定了实践的框架与内容。尽管肖恩教授在其著作中采取了实地考察的研究方法,其主要结论也与现实因素和组织文化紧密相关,但在最后的改进意见方面,肖恩教授却部分转向了正式规则,至少是依赖于正式规则。肖恩教授还在书中指出:“徒法不足以约束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不是每个检察官都可能赞同在具体办案中的‘客观性’的含义,但确保检察官遵从客观性原则审查案件最有效的方法是设计出支撑这一原则的组织激励机制和对上汇报机制”。笔者主张,正式规则具有对非正式规则的限定与矫正作用,应对客观性丧失的危机,德国检察机关应当更加灵活地运用检察一体原则组织整个检察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检察一体化原则限制了检察官的一定独立性,但恰恰是因为存在这种限制,才能够保障检察官的客观性。在德国检察制度中,基于检察统制体制而戕害检察官客观性的情形尽管存在,但这已经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了,现在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办案压力、非正式规则的侵蚀、检察裁量权的不当运用等。在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之下,检察机关可以优化重组办案机构的方式以应对案件压力、以事务调取与转交权抵抗非正式规则的侵蚀、以指挥监督与任免惩戒权保障检察裁量权不被滥用。检察官的客观性并没有明确的刻度线,正式规则有必要为检察官客观性的实现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检察一体化原则在保障检察官客观性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毛泽金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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