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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余金平二审加刑案

2022-09-22 21:01 浏览: 2,082 次 字号:

这份二审判决的背后,透露出法院的一种整体性情绪,就是对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搞精准量刑建议,刑诉法201条又规定法院对检察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有一股气。法院一直反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认为这是分割、侵犯了法院的裁判权,同时也冷嘲热讽地认为量刑很复杂,检察院不太懂、也搞不好。这是大的背景。因此,余金平案二审改判加重,有法院意气用事的成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过程中检、法权力角力的一个结果。

其实,一审法院即使不接受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量刑建议,现行法是给予一定空间的,刑诉法201条允许法院在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时,不采纳检察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因此,一审法院改判缓刑为实刑,于法有据。至于是否属于“量刑明显不当”,这涉及实体性评价,难免见仁见智,但必须承认法院有这个裁量权。

接下来,在一审改判实刑后,检察院是否有必要提起抗诉?确实值得商榷。以前有过类似的抗诉,检察院针对的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的情形,反映出检察院压制被告人“违约”“反悔”的一种情绪,这种抗诉也有不合法、非理性的成分。借余金平案之机,在批评法院的同时,检察院也应该自我检讨一下滥用抗诉的问题。

最后,也是最大的问题,二审法院确实太猛了,直接回到纠问式,在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加刑”主张的情况下,自己充当控方。因此,即使二审判决说理很充分、很正确,但明显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个违法的判决。对于为了被告人利益提起的抗诉,也应受到“上诉不加刑”的约束,这在诉讼法原理上很容易说清楚,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刑诉法也有明确规定。对这个问题,无论法院、法官如何展开法律解释,如何强调我国立法的特殊性,都无法自圆其说,其对“上诉不加刑”的理解都是片面的、不及格的,达不到一个在校研究生的水平(可以参见西政在校研究生杜玉琪的文章《一审抗诉量刑过重,二审法院不可加刑》,)。

也就是说,即使二审判决说理很充分,法官对量刑情节的实体分析全是对的,也要接受程序上的约束,对于为了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抗诉,不允许改判加重。如果置“上诉不加刑”(“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法理于不顾,肆意践踏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等现代刑事诉讼原则,那只能用武断、专横甚至疯狂来形容了。试想,如果哪一天实体上你不对了,也可以这么干,那还得了?!可见,这个二审加重改判,看起来说理充分、貌似“伟大”,其实是贻害无穷,必须严厉加以批判。

因此,我支持检察机关继续提起再审抗诉(当然,如果检察院认为自己之前的量刑建议、二审抗诉有明显不当,也就算了),官司接着打下去,那就成历史性案件了,可以一并解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二审抗诉、二审不加刑等诸多刑诉法痛点问题。

也期待最高法院能够提审此案,撤销原审裁判,并对作为“上诉不加刑”例外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作必要的限缩解释,限定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同时明确,对于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抗诉,同样要受“上诉不加刑”约束,二审不能加刑。如能因此诞生这么一个指导性案例,那才是当之无悔的伟大判决。

毛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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