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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是聘礼还是行贿款?法院:双方是利益相对方 给予钱款超出正常商业优惠范畴 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2-09-01 21:44 浏览: 1,128 次 字号:

【案情回放】

顾铭常年从事旅游生意,开办了一家叫旅信的旅游公司。2005年,他认识了同样从事旅游业务的孙蓓(已另案处理),两人逐渐熟络起来。后来,孙蓓进入恒达旅行社工作,担任部门总经理一职。从此,两人之间业务往来增多,成了生意上的伙伴。

2015年,顾铭交待公司财务将50万元转入孙蓓母亲的账户,孙母收到这笔款项的当日,又转入孙蓓账户,后来孙蓓花掉了这笔钱。2017年,经孙蓓所在公司举报,孙蓓在担任部门总经理期间与顾铭业务往来频繁,并造成公司较大损失。不久,孙蓓和顾铭先后被警方逮捕。

在警方侦查阶段,孙蓓称顾铭是她男朋友,50万元是顾铭给她的聘礼。而顾铭否认与孙蓓有恋人关系,并称50万元是给孙母的借款。但在后来的审查起诉和诉讼中,孙蓓承认她在担任部门经理后与顾铭合作增多,她对顾铭的公司也更加关照,主要体现在业务量上面。孙蓓也否认了50万元是聘礼的说法,承认这笔钱是贿赂款。警方另查明,顾铭在与孙蓓交往期间,还与前妻共同生活,并在2017年育有一子,此外,顾铭在2009年还与另名女子育有一女。

一审法院认为,顾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作为合作方的孙蓓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顾铭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审理期间,顾铭改口称因孙母见两人恋爱许久迟迟未果,要求顾铭做出迎娶孙蓓的表态,他便将50万元作为聘礼给了孙母。并且他与孙蓓的业务往来都是正当的,也没有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50万元不能算作是行贿款。

这些听上去言之凿凿的辩解,在合议庭细心的审查中还是露出了破绽。

首先,这笔钱款是聘礼的说法最早是孙蓓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但她后来否认了这个说法,并最终确认这笔钱款是贿赂款。顾铭对这笔钱款的说辞前后不一,既无合理解释,又与孙蓓后期供述相矛盾。

其次,依照公序良俗,聘礼应当是男女双方因恋爱关系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财物。然而本案中,顾铭对与孙蓓是否是恋爱关系都含糊其辞、屡屡改口,顾铭除与孙蓓保持暧昧关系外,还与前妻和其他女性有来往并生育子女,显然不具有与孙蓓结婚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条件。

此外,这笔钱款是顾铭指令公司财务直接划款至孙母账户,后再转至孙蓓账户,显然与公序良俗中赠予聘礼的方式不同。

由此可以认定,这笔钱款并非聘礼。

【以案说法】

那么顾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孙蓓与顾铭各自所在公司是利益相对方,所以两人之间亦是利益相对方,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二是孙蓓承认在履行职责期间给予顾铭所在公司一定的照顾,这种照顾并不一定在某项业务、某个业务指标甚至盈亏中得以直接体现。从顾铭给予孙蓓的钱款数额来看,显然这种照顾已超出正常商业优惠范畴,而是违背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不正当利益。三是顾铭以恋爱名义行贿赂之实,即使其间包含一定感情因素,也不能改变权钱交易的实质。

综上,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扰乱公司、企业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人人都应遵法守法,营造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以上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上海一中院 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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