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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教授:司法公器不能“私用”

2024-01-19 13:07 浏览: 311 次 字号: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防止非法干预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透明度,这是正在深化进行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事实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国宪法早已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上讲,包括运用司法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可以使社会变革中的利益冲突,迅速在国家法治的框架之内获得缓冲和释放,不致酿成更大的社会危机。

        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真正成为解决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历史担当和重要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凸显出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及其权威的重要价值。

        可以这么说,在当前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和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实践中,特别重视并强调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的地位,其实就是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是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思想的体现。

        应当看到,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面临与私情、特权甚至利益集团的抗争。因此,明德崇法、刚正不阿,依然应该是需要不断塑造的司法者的优秀品格。

        同时,维护司法的权威,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资源支持,更与司法本身的体系和公正性程度密切关联。

        需要认识到,法律制度本来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它的本质是姓“公”,不是姓“权”、姓“钱”,或者姓“私”,不能成了一部分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特供品”,也不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

        而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又与司法活动本身的公正性具有联系,唯有司法权的依法、独立,才会有公正的司法,也只有司法的公正,才可能树立起真正的司法权威。

        不过,一段时间以来,有些人错误地将司法权的独立、公正和权威,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混为一谈,个别司法机关的领导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宪法原则。

        而在司法实践中,党政干预审判、领导“指示”案件、上下级法院“联手定案”等影响司法公正裁决的事例虽有收敛,但并未杜绝,甚至出现了某些变种,以监督为名过问、干预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一些涉黑案件判前由上级政法各机关进行协调定调的问题依然存在,致使司法的透明度、独立性、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中央曾多次强调必须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要逐步走出司法在某种程度上还不够独立、公正和依然缺乏权威的困局,强调要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和推进司法公开透明机制,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地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已发布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相关文件,做出了工作制度上的创新安排,中央也要求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不仅显示了推进司法民主、公开和坚决排除非法干扰的决心,也反映出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重建司法公信的现实紧迫需要,但还必须进一步厘清界限、明确权限、控制越界。

        如今,社会各类纠纷和矛盾正不断向司法机关集聚,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敏感及受人关注的案件不少,人们除了期盼通过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和高效的司法职能活动,迅速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外,尤其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立足长远,进一步完善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各类制度规范,保证各方当事人都能获得平等表达诉求和获得依法公正裁判的权利,避免因司法不公、不廉、不慎所引发的新的社会不安乃至震荡,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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