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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财产案件执行中,追缴违法所得能执行合法财产吗?

2023-09-19 01:22 浏览: 1,532 次 字号:

长期以来,因对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不够重视及法律规范不完善,造成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乱象频出,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广义来说包含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全程的涉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随案移送、判决及执行,狭义来讲仅包括刑事裁判生效后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文中,我们重点围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展开。

首先说观点,本律师认为,在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含义下,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一、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讲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而其中涉及追缴违法所得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解读:注意,《刑法》规定的追缴仅限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字面意思理解,当然不包含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解读:此处强调,一是必须经法院审理才可认定违法所得;二是需经过查证是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因此,当然不包括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拥有的合法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解读:此条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追缴违法所得的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解读:首先,该条明确,赃款赃物即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接下来的解释其实明确了一个原则,也就是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直接转化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应当追缴,那如果不是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转化的财产呢?“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也就是说,对于合法财产,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追究,因此也就不能追缴。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29条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解读:该条是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别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突破,追缴违法所得金额不足的,可执行其他等值财产,也就是可以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但是注意,可以执行合法财产也仅仅限于黑恶势力犯罪,其他犯罪中,并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突破,仍然要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基本原则。

二、司法实践及法理分析

1、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是否能执行当事人合法财产?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除黑恶势力犯罪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其他情形可以执行当事人的等值合法财产,因此我们认为,在追缴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是违法所得直接购买财产的情况下,不能执行。

但是此处存在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很多法院依据此条,认为只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就都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进行,因此只要是执行不到位,就可以按照民事执行的规则,穷尽被执行财产进行执行。如此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很简单的道理,如果仅仅是这样,那根本不需要单独出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司法解释,直接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即可,因此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还应当参照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处理,不能简单粗暴的参照民事规则。

2、刑事裁判中的追缴违法所得,应当仅限于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直接产生的收益。

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如果追缴违法所得可以追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则明显违背了此原则,刑事执行当然也应当遵循此规则。在刑法、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对刑事执行规定的如此细致,就是要确保刑事执行有法可依,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不能滥用执行的权利。

3、江苏省高院的在实践中已经作出明确指导,追缴违法所得有明确限制。

在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第8条中,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被执行人涉案财产无法执行到位,只有涉黑恶势力犯罪可执行可以追缴、没收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且作出明确限制,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除黑恶势力犯罪之外,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综上所述,通过法律及法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规定确实存在模糊之处,但是我们可以运用基本的法理原则进行分析就可得出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执行合法财产的结论,遗憾的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很多地区的法院延续着错误做法,也有部分法院在我们提起执行异议之后,改正了相关做法,我们仍然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统一的解释或作出明确答复,改变司法实践不统一的状况。

钱洪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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