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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合格减肥药的罪名与辩护

2023-08-26 00:26 浏览: 852 次 字号:

随着减肥塑身的流行,通过服用相关药物进行减肥比较普遍。生产、销售口服减肥药,就应运而生了。其中部分口服减肥药无生产、销售的许可,在成分上也不合格,甚至存在添加了违禁物质,对于销售者来说具有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减肥药通常的罪名

(一)私自炮制中药,则可能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如果没有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或者明知上述药品而进行销售的,就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二)没有“药品销售许可证”,销售的国外减肥药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三)在销售的减肥药中添加违禁物质,通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类犯罪比较常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规定,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等非食用物质”,如果进行添加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辩护问题

这类犯罪通常,处罚比较重,而且罚金也比较重,尤其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额不到20万元的,基本刑在五年以下,如果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本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通常是销售额的2-3倍,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应该认真对待,多方辩护。
(一)主观明知之辩。上述各个罪名都是故意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明知是没有取得相关许可,或者明知是添加了违禁物质。对此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明知以外,还可以进行相关证据进行推定。对此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判断嫌疑人是否确定的知道。另一方面要对据以推定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审查推定是否成立?

(二)有毒、有害成分的认定问题。相关案件通常都是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然后以检测结果作为指控的证据。这个检测报告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8种证据之一,对此要围绕着“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进行专业的质证。如取样、保管等过程是否引起检材的化学成分的变化;检测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检测人员或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等。

(三)销售数额之辩。

这种案件销售金额是评价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退赃的标准,同时也是判处罚金的重要参照,必须认真核实。认定金额通常要考虑嫌疑人的供述,交易记录,资金的收入,对此要进行认真核实,比如,嫌疑人的供述也有多次笔录存在不同,也有记忆的差距,交易记录,通常在网络销售中也存在着为吸引销售,刷单虚构的情况。资金往来也有与本案无关的,也有其他合法的销售收入的情况。总之要进行去除“水分”。

(四)从轻、减轻的情节之7辩。辩护人要努力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量刑上,力求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1、如果系受人蛊惑、指使参与犯罪的,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

2、如果电话通知到案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可以争取认定“自首”。

3、如果有存在“劝同案犯投案的”则可以争取认定“立功”。

4、如果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出非法所得,可以争取认定“积极退赃”。

此外,还有平时表现好,没有前科等初犯、偶犯的情节。

(五)赔偿的辩护。

这类犯罪有时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外,还附带提起公益性的民事赔偿诉讼,通常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对此,辩护就要从有毒有害食品的实际危害性程度,被告人的经济承担能力的角度,被告人的悔罪程度进行辩护。并着眼于整个数额进行总体衡量,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何忠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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