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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要点

2023-02-04 23:33 浏览: 1,990 次 字号:

摘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四国律师认为,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和明显无罪的案件,辩护律师要积极辩护敢于辩护,对于帮信罪刘四国律师总结自身和团队的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八个辩护要点: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该罪。第二、帮信罪需要情节严重才入罪,如果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第三、帮信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被帮助对象不构成犯罪,则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犯罪。第四、一般来说,案件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自然人的刑责相对会降低,部分人会因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如果根据案件情况能够辩护成单位犯罪,自然人的责任自然会减轻。第五、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有效辩护。第六、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与“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辩护律师可以从降低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总额的角度去辩护。第七、从犯罪嫌疑人具有可以免罚的几种情节去辩护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情节显著轻微危等。第八、从犯罪嫌疑人具有可以酌定从轻的几种情节去辩护如: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如实供述;是否积极退赃;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具有初犯情节;是否上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等。

网络技术的发展应用对社会发展进步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也滋生了以此为依托的犯罪活动。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的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的态势,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打击犯罪,国家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帮信罪这几年逞爆发式增长,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让无辜者免受冤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四国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对什么是帮信罪、犯罪构成、相关法律规定、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帮信罪、帮信罪的辩护要点总结如下: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是大家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帮信罪的犯罪构成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帮信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个人构成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构成帮信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

三、帮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四、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帮信罪

(一)构成帮信罪的具体行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二)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387条之2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可以构成本罪。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包括两种:一是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个人做品牌宣传、业务宣传等推广;二是为他人为实施犯罪设立的网站、app、信息介入端口等做推广;3.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如提供转账、现金提取等帮助。

五、帮信罪辩护要点

辩护要点之一、是否明知之辩。主客观相一致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对具体犯罪类型不要求明知。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对于提供中立技术的公司和个人,客观上虽提供为犯罪提供帮助,但帮助者扮演的角色实质上属于毫无犯意的工具人,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该罪。

2019年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可以直接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如果符合上述情形,除非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一般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即使涉案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仍存在可辩护的空间。例如监管部门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如口头告知,有无录音等证据证明。书面告知有无送达,行为人是否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等,不能仅从邮寄单签收情况当然、直接推定其已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再如第(二)项的法定管理职责,义务来源必须法定。有些虽具备法定监管职责,但无监管条件或虽提出监管措施但因不可归责的原因未及时处置等,均不应过度苛责当事人,秉承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之二、情节是否严重之辩。帮信罪需要情节严重才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7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款还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理解为如果实施了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且相关数额总计没有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不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之三,被帮助对象没有构成犯罪。帮信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被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行政违法,那么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如果上游确实构罪,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仅处以较轻的刑罚,那么从司法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本罪也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但是量刑一般也不宜高于被帮助对象的量刑。因客观情形暂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此时需要争取不起诉。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而不起诉,并不是全部都依据司法解释适用上述例外情形进行起诉、审批。最后,若办案机关仍坚持追究其责任,就需要再次从涉案数额的角度分析证据,争取辩护掉部分或全部数额,实现定性辩护的目标。

辩护要点之四,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之辩。一般来说,案件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自然人的刑责相对会降低,部分人会因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一般从以下几个方式审查:1.单位是否依法设立;2.是否为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3.是否为了单位利益;4. 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再往下分析,还要考虑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设立的时间、目的、主要业务。涉案业务是否属于单位主营业务,有无单位决策程序,单位获益如何分配等。上述切入点或有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撑,或有不起诉决定书、判例的佐证,相对来说运用到辩护的实践意义较大。

辩护要点之五,在校生的“两卡”犯罪之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有一类特殊的群体现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人群之一,即在校学生。在校生涉嫌“两卡”的犯罪通常表现为: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或是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贩卡团伙;或是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朋友帮忙介绍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获利不等。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有效辩护。

辩护要点之六,涉案金额之辩。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与“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这就说明律师可以从涉案金额上进行切入辩护。这些金额的来源是否合法、计算方法是否合规、计算过程是否标准,律师都可以全面质疑。司法实践中,认定资质、认定人存在瑕疵的,认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依据适用错误的,认定标的灭失、存在瑕疵或错误的,认定结论送达存在瑕疵的,价格认定所依赖的前置鉴定文书存在瑕疵的,价格认定结论与犯罪实际所得、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都可能被否定,这都是技术辩护的切入点。

辩护要点之七,免罚情节之辩。帮信罪并不属于严重犯罪,因此《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免罚的几种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辩护要点之八,是否有酌定从轻情节之辩。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如实供述;是否积极退赃;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具有初犯情节;是否上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等会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应证据,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到上述利好的情节,以便在辩护过程中能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量刑效果乃至争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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