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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水”(γ-羟丁酸)类毒品性状及量刑标准

2022-10-20 20:44 浏览: 1,474 次 字号:

“神仙水”(γ-羟丁酸)类毒品性状及量刑标准

一、γ-羟丁酸的性状

“γ-羟基丁酸”国内名称为“γ-羟丁酸”,英文名“Gamma, hyrxr butyate (CHB)”,又称4-羟基丁酸,俗称液态“快乐丸”、“神仙水”、“迷奸水”、G毒,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味液体,也有白色粉末、药片和胶囊等剂型,属于中枢神经抑制剂,曾被用作全身麻醉剂。

γ-羟丁酸是一种在中枢神经系统中发现的天然物质,亦存在于葡锅酒、牛肉、柑橘属水果中,也少量存在于几乎所有动物体内。

二、γ-羟丁酸的滥用危害

“神仙水”(CHB)在欧美国家已是严重泛滥的毒品,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国内的滥用对象以青少年为主,在我国是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GHB进入人体后,由于起效快,2分钟内能让人昏睡,十多分钟能让人昏迷不醒,因此被许多不法之徒用于各类案件。CHB能够刺激神经,使心血管快速扩张,引起头量、心悟、视力模糊和贫血。吸食GHB对人体的危害包括:很容易上瘾,也很难戒除,服用后会严重伤害肝脏、暂时性记忆丧失,同时也会出现幻迷。

三、γ-羟丁酸类毒品量刑标准

沈楚雄律师,根据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总结梳理出涉及γ-羟丁酸类(及曲马多)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形: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下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持有毒品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非法持有毒品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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