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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你是否有一种无力感?

2022-05-09 00:18 浏览: 2,014 次 字号:

今天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评论,大概意思是刑事诉讼法在倒退,刑法学者做了诉讼法学者该做的事情。

联想在疫情期间,著名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关于“认罪认罚程序”大声疾呼“在认罪认罚程序一路高歌猛进的过程中,更应对量刑的复杂性保持警醒!”无独有偶,著名刑事法学者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也在微信朋友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委婉发表观点,“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不良运作下的产物,是西装上的补丁。不了解这一点,把它看作先进制度,是学有未到的表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务操作中的运行状况,对亲身体验过的刑辩律师而言五味杂陈。严重点论,可以说摧毁了整个辩护制度,刑辩律师有沦落为花瓶的极大风险。概述理由有三,一是极高比例的认罪认罚率说明无罪辩护、不同意检察院量刑的辩护比例极低(平均仅10%多,某些地区不到10%);二是一方为追求达成协议,在达不成情况下,势必然会怨、会贬低辩护律师,进而建议对被告人重刑的压力,并将责任推卸给辩护律师(甚至怂恿被告人及家属撤换律师);三是无法培养刑辩律师,无法对抗,无从锻炼,被迫签订协议或习惯性妥协,和援助律师价值等同。平心而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生事物,肯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磨合、改进。昨天原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发文《正当程序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很好的建议,强调“做到规范量刑协商,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透明度”,通过加强协商、充分协商、透明协商,出台量刑细化规则、案例指导等措施,对认罪认罚制度提出正当程序的要求,非常切合实际。

中国的司法运行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甚至是问题尚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最高检又推出案件-比措施,所谓案件-比,简单论,就是案件流转环节越多类似于案件比越高,绩效越差。各级检察院为在绩效考核中出成绩,竭尽所能,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以效率为优先。以往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案件,不再延长,直接移诉。以往需要退回补充退侦一次的案件,往往不再退侦,直接移诉。以往需要二次退侦的特别复杂的案件,往往就退侦一次,甚至不退侦,直接移诉。该考核制度,没有考虑地区差异,技能水平差异,办案习惯差异,一刀切。带来的后果是效率提升了,质量严重下降。对辩护律师而言,辩护在庭前的时机条件更少了。以往很多案件都是经过多轮沟通,多次给出辩护意见、调查取证意见,逐渐减少分歧,达成一致,获得好的起诉效果或取得不起诉的结果。如今,在案件-比制度催逼下,给辩护律师庭前的时空条件太狭窄了,很难获得好的沟通效果,毕竟,在需要补充侦查基础上的沟通就少了。

当认罪认罚从宽遇上“案件-比”,刑辩律师你是否感到一种无力感。倘若再遇上涉黑涉恶案件,面对粗制滥造的证据,拼凑的犯罪事实,莫名奇妙的罪名;面对诸多同案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被分案处理,被禁止问话,被限制质证;面对杀猪式的审判,走形式的开庭,刑辩律师你的技术,你的辩护效果在哪里?你的尊严,法律的尊严又在哪里?

近年来呼吁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走走停停,令人心痛。这不周光权教授又在呼吁证人出庭。周教授在文章《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中呼吁加强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率,对关键证人建议强制出庭制度,加大对证人出庭的保障等。做为一个实体法学者,对诉讼程序法所重点关注的领域,跨界连续发声,也值得诉讼法学界深思。

汪廖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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