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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一点思考

2022-04-09 21:35 浏览: 1,608 次 字号:

汪廖律师

2020.1.4日,广西南宁,《大案刑辩论坛》第二期发言稿

我今天分享的题目是:《谁的主导?审判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反思与展望》

在审前羁押常态化司法现状下,慎重启动审判期间补充侦查为宜,建议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是否启动补侦程序并规范所获证据的采信。

分三个部分:一是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现状;二是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危害性分析;三是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展望。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

(一)经验角度

相信,有过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几乎都会遇到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庭都开完了,辩护词也提交了,等待判决期间,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说,检察院补充了新的证据,要安排再次开庭。 我经办的一个案件法院阶段审理了15个月之久,审判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开庭。另一个案件,到法院后,检察院补充证据三次,第三次是辩护词都提交了等待判决期间,法院说检察院又提交了证据,后来,邮寄过来。其他辩护律师就不给了。

徐昕教授,呼吁,十大刑事诉讼问题之一。认为审判阶段检察院无权再行补充侦查。

芜湖谢留卿案,也是如此,更恶劣的是案件补充侦查,新的鉴定意见,没有提前给辩护律师,搞开庭证据突击。

(二)立法现状

从“可以”到“应当”。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审判中检察员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的缺憾。

某地法院部门调研文章显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进入审委会讨论后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占比16%-50%之间

法院、法官自身的安全考虑

2016年《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但未将“审判阶段补充侦查进行规范”。

( 三)学界观点

文章较少,有质量的几篇是十年前写就的。

观点一,损及裁判权主张废止

审判主导、控辩平等及被告人权益保障等角度提出,缺乏规范性建构。

控审分离等角度提出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检察官强制取证权应当废止,并从平等证据申请权角度提出审判阶段需要补充侦查调取证据的;

迅速审判、集中庭审、被告人权益保障角度;

孙远:《论检察官审判阶段强制取证权的废除—兼论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

纵博:《对起诉后检察机关自行强制取证的质疑

观点二,加强补侦主张完善

集中在第一阶段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补侦质量角度。另有观点认为审间补侦决定权属于检察院并认为二审期间仍有补侦权。

观点三,法院主导主张规范

相对客观中立,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应仅限于补充有利于被告人证据。过于前瞻缺乏基础。法院不得不在问题证据上留有余地。

评析:

“废止论”关于废止检察机关审间补侦启动权,但该理论缺乏审间补侦权归法院主导后,针对检察机关审间补侦申请权该如何加以合理规范未给予明确指引。

对审间补侦缺乏充分有效的分析,甚至有观点认为审间补侦应由检察院决定、二审仍有补侦权,控诉立场太过明显,有失客观。

第二部分 问题的分析

一是过度羁押侵犯人权。60%左右。且逮捕后轻刑率35%。而2019年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56616人,提起公诉1692846人。看守所审前羁押较监狱羁押存在活动空间、住宿条件、医疗保障、通信权利等诸多方面权利保障远不如监狱的状况。

二是程序倒流浪费资源。繁复的、不连贯的庭审加大裁判者得出最贴近事实裁判的难度,毕竟记忆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慢慢淡化、模糊,与准确性不符;再次,补侦案件无法一次性当庭裁判,且审理时间的延长客观上增加了案外因素干扰正常审判的时空条件,客观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除此之外,审间补侦的原因还存在法官在证据认定上不敢轻易否定非法获取的证据做出无罪判决,而给予检察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时机。甚至还存在维稳压力、民意压力、审限压力等等诸多复杂原因。总结5方面原因:

1、从制度设计层面论,应当由法院主导,不然就不是“以审判为中心”,退回到“侦查为中心”的老路上了;

2、从诉讼构造层面论,法院应当保持中立性,居中裁判,不能拉偏架,即便放水给予控方补充证据机会也必须给予辩护充分准备的时空条件,充分保障诉讼权利;

3、依据集中审判原则(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刑诉法第2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审判阶段不宜重启炉灶,大规模补充证据说明起诉质量不合格,符合法院建议撤回起诉条件(或直接不允许检方补正请求);

4、从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论,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应侧重于保障而不是指控;

5、从效率价值角度,已经赋予长时间的公安侦查权,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权,完全具备充足的获证能力和条件,审判阶段无需再赋权补充指控证据。

第三部分 展望未来

核心是由法官自由心证主导审间补侦启动程序;

是补侦启动前,应考虑是否涉及定罪量刑关键事实且具备查证可能性;

应以不侵害被告人正当程序权益为原则;(对应时空条件质证举证权利保障;先行取保)

一是依据现有法律规范进行合理解释实现价值诉求。不再援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限定在被告人法庭陈述完毕之前。

二是通过对审间补侦所获证据采信进行严格规范。重要性、相关性,所补充侦查的证据必须是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对应程序权利保障。

三是展望未来对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必须书面提出实质性理由,并经合议庭审查同意。

《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实质性理由”做如下解释:一是否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二是具有查证可能性。

“审判期间”指在法庭审理完毕,即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之前。

《刑事诉讼法解释》增加一条:审判期间经同意补充侦查,未实现公诉目的的,法院可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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