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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4-03-17 18:03 浏览: 665 次 字号: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赌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公安以开场赌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赌场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1. 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赌场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在笔者此前文章《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曾介绍过“跑分洗钱”的概念,网赌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赌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赌博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赌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赌场罪。

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赌博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赌博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

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赌博”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赌场”。

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赌博、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赌博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2)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赌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3)是否存在雇佣水军,骗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4)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

3. 结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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