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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对犯罪人不能有任何株连

2024-01-17 01:42 浏览: 555 次 字号:

(节选)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4期;节选自《轻罪立法的推进与附随后果的变更》一文,注释从略;本推文题目为“检察实务”公众号所加,部分段落为“检察实务”所分,红色字体为“检察实务”标注。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责任主义要求对实施了犯罪的人实行个人责任,而不能有任何株连。责任主义源于人的尊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对任何国家行为,立法、司法、执行机构均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个人责任原则也源于正义观念。“应得的概念是处罚和正义之间的唯一联接。只有当一个刑罚是应得或不应得时,我们才能说它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因此,如果我们不再考虑罪犯应得什么,而仅仅考虑什么可以治疗他或威慑别人,我们就默认地把他从整个正义领域中排除出去了;我们现在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人,一个权利主体,而是一个纯粹的对象,一个病人,一个‘病例’。”正如哈特所言,“只有那些违背了法律并且是有意违背法律的人才能受到惩罚”,“将刑罚限于罪犯是构成刑罚之正当目的的任何原理的无条件的结果”。根据责任主义原理,不仅刑罚后果只能由犯罪人承担,而不能由亲属承担,即使由亲属承担刑罚外的不利后果,也仍然违反责任主义。
然而,一些规定明显违反责任主义。例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不得征集。有的地方还将父母犯罪记录作为扣减子女入学积分的重要情形。这样的规定明显不符合个人责任的原理。许多人反复申诉或者上访,主要不是为了洗清自己的罪责,而是为了避免子女的生活与工作受到连累。倘若没有这些违反个人责任的规定,申诉与上访也会减少许多。不仅如此,这样的规定还会使犯人的亲属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叫停“连坐”规定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本次报告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其中,叫停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连坐”限制的案例备受关注。报告明确指出,地方机构限制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权利,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也不符合宪法中有关公民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法工委已督促废止此类通告,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

 报告案例详细内容: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原则
案例一: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这样的限制措施实际上属于“连坐”性质,应予停止执行。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工委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法工委与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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