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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如何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做好事实阐述与证据审查

2023-10-07 23:02 浏览: 1,123 次 字号: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陈兵为我们讲解刑事法官如何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做好事实阐述与证据审查。 

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 

——苏轼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依法治国基础上,专章论述、专门部署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需要在新时代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为高质量的法治产品,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努力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所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刑事审判中,作为公平正义重要载体的裁判文书,直接体现了每一起犯罪案件的处理进程和结果。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将犯罪事实及证据以人民群众所能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讲清楚,进而为裁判理由和结果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对刑事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刑事裁判文书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和撰写格式要求,大体可分为完整文书简式文书。顾名思义,完整文书要求具备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所要求的所有要素及内容;简式文书则或在事实表述时直接赞同指控事实,或在证据部分对证据内容及质证过程予以简化,以在保证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 

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应采用完整文书的写作方法,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证据清楚,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可称之为法律适用类疑难复杂案件;另一类是案件事实证据争议较大,进而影响到法律适用,可称之为事实证据类疑难复杂案件。前者通过裁判说理能够妥善解决,事实证据部分可相对简要;后者案件关键事实和证据表述则需要详细、完整、逻辑清晰,存在多节事实的,不同事实下对应的证据名称及内容亦需一一列明和阐述。 

由于事实证据类疑难复杂案件信息量巨大,且往往涉及各类专业名词,即便是裁判者本身,要将事实及证据梳理清楚,势必也要花费大量精力。但“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要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依然要求刑事法官在每一起疑难复杂案件中不仅仅要做到“心中有丘壑”,更要“眼里存山河”,力求做到事实陈述清晰明了,证据阐释简洁有力,让人民群众一看就懂、一读就通。 

01

事实阐述 

裁判文书中的事实阐述包括四方面内容:被告人的身份事实;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述内容应当分别、分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一、身份事实 

身份事实对案件事实认定以及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具有重要作用,需充分重视。根据格式要求,裁判文书需列明被告人身份户籍信息、文化程度、前科劣迹、到案时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目前羁押状态等。

身份事实需要相关书面文件证明已成共识,但确实不能排除户籍协查函无回复、前科信息无法查明等情况。无相应户籍证明,仅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人口信息登记网查询结果的,如附有照片,应尽量与被告人比对确认,没有照片或者不具备比对条件的,方可采用自报方式;前科劣迹等信息如仅有被告人自述,没有相应文件证明的,不应纳入文书中的身份事实。

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取证力量相对不足,原告人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表述可适当简化,主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地或住所地即可。 

二、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清单往往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中已有载明,一般客观复述即可。如起诉书或自诉状中的证据清单条理性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或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出现新变化,文书应及时调整;如起诉书经过修改或者变更,应当在该部分说明。 

三、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疑难复杂案件中,出于不同心态、利益考量以及辩护策略等,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能呈现形态多变、不稳定、无效信息占比高等多种特征,甚至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相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极为考验裁判者的总结与判断能力,务求做到条分缕析、层次分明。 

1.剔除无效与冗余信息

所谓无效信息,除对案件审理没有任何价值的信息外,还包括虽可能被作为内心考量之一,但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直接依据的相关信息,如被害人、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案件潜在的社会影响等,也应尽量避免在文书中出现。 

所谓冗余信息,是指诸如辩护人在庭审中的类案讲解,违背庭前会议的决议,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等没有回应必要的信息等。

2.在事实表述结构上,首先展示对指控事实的质疑,并以此为基础,接续定罪异议与量刑辩护 

较为常见的情况比如,被告人虽在宣读起诉书时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但在辩论阶段又称自己只是去“教训”被害人,并没有打算杀害被害人,并以此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等。实践中,还存在同时对定罪和量刑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分别列明。

3.语言表述上,应避免全文或大段摘抄辩方的意见及理由 

辩护方还针对所主张的辩护意见出示了相关证据或材料的,可在辩护意见之后另起一段,说明证据及材料的名称、拟证明的事实等。

四、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直接展现了裁判者对于案件的审理与认定思路,因视角不同,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往往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大异其趣。 

1.叙述事实需要素完整

主要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件发生的原因,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1)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 

(2)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

(3)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展开叙述; 

(4)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3.叙述事实应当客观、具体、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及语言的通俗易懂 

相较于使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XX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产”之类带有法律评价色彩的表述方式,“被告人为获取被害人的XX特定财产,使用XX方法,使得被害人误以为自己需要支付相应钱款”等“平铺直叙讲事实”的表述方式更为妥当。 

02

证据展示 

案件事实和证据是控辩双方交锋的重点,其中,证据可谓是基础中的基础。裁判者可以审理查明事实的方式回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意见。同理,对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或者说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回应,可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部分进行。具体而言,裁判文书中采纳的证据均是证据资格得到认可的,但认可不等于不用论述,否则只会让文书的读者看不清楚前因后果,甚至对司法公正提出疑问,这要求裁判者要特别注重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展示和认证支撑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列举据以定案的证据 

1.证据名称及内容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

实物证据还需说明证据来源如鉴定意见应表述为XXX鉴定机构出具的XX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工作情况应表述为XXX公安机关提供的向XXX机关收集的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存在多次作证情况的言词证据,在内容表述上注意有所取舍去除与案件事实不相关、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相符及表述前后反复,无法确定真实性的部分(诸如性犯罪等“一对一”案件,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定案关键证据的变化脉络确有必要一一展示的除外),同时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2.因案而异,采用不同写法 

案情复杂的,可分段分析、认证。如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存在矛盾纠葛,案发起因及经过可单独作为一项事实举证证明;又如涉黑涉恶案件中,恶势力组织庞大,架构极为复杂,需要一一明确、剖析等。 

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分析、认证。多名共同被告人作用、地位、行为模式高度相似的,为避免重复,亦可采用统分相结合的方式表述。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若业务员行为模式高度相似,可一并表述,只在具体受害人、涉案金额方面进行区分。

3.证据排列需注意细节

程序性证据应和相对应的实体性证据一并表述。如将调取证据通知书与监控录像列为一项证据,扣押决定书与清单与相关鉴定意见集中展示等。

以客观证据作为认定某节案件事实主要依据的,应首先叙述客观证据内容。如具体描述监控录像内容后,再摘要现场勘查笔录,最后列举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等。其原因在于,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一般无可辩驳,所需的只是细节的进一步完善。 

以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据的,应首先列举言词证据,再以客观证据佐证,以确定非亲历无从得知及排除第三人作案。

4.注意详略结合,做到重点突出

案件事实证据较为明确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在保证逻辑完整性的前提下,以集中简要表述的方式能够做到公正与效率兼顾。

因为在证据信息量较大的情况下,受众很难从繁杂的证据信息中看清要证明的事实,进而不同程度上影响后续说理效果乃至于裁判文书的认可度等。

二、说明证据采信情况

如在法律适用类疑难复杂的上诉案件中,证据争议不大的,可采用“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证据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等方式简要概述。 

事实证据类疑难复杂案件,应在该处回应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异议,需注意回应只需针对证据本身“三性”,对于总体案件事实争议的分析与评判可放到之后的说理中一并进行。 

结语

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在社会公众面前的一张“名片”,每一个字词都可能被反复考量、解读。法官要对文书中的每一处用语、每一个文字甚至是每一个标点符号高度负责。因此,除了要具备较强的法学素养,更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持之以恒的坚韧心性、孜孜不倦的研究精神。

作者介绍

陈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市审判业务骨干等。主审多起案件及撰写案例入选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全国法院典型案例,在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选中获奖等。执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课题等。撰写的数篇调研文章在信息网络法治论坛、上海法院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中获奖。在《人民司法》《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应用法学》《法治论丛》等期刊上发表调研文章数十篇。参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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