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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胡春健检察长对一起涉互联网平台数据安全漏洞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2023-04-17 23:55 浏览: 1,430 次 字号:

  由闵行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件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春健出庭支持公诉。

  

  闵行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下载和向他人购买的方式,先后获取被破解的A、B平台加密算法,在明知该算法系可用于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情况下,调试成功后单独或伙同张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共计178700元。

  202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破解后的A平台加密算法,在明知该算法系可用于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情况下,仍自行研发升级后,向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出售,违法所得共计16000元。

  2022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出售的A平台加密算法,系可用于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情况下,仍在与陈某某约定分成后通过网络代为向他人出售,销售金额共计达人民币46300元,后张某某将其中的324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陈某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个人违法所得共计13900元。

  二

  庭审现场

  公诉人当庭讯问3名被告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陈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周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属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出售专门用于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证实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销售破解后A、B短视频平台算法非法获利的事实以及主观明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以及事实无异议。

  在辩论环节,针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公诉人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等角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适用缓刑。

  庭审最后阶段,公诉人表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活动中应当遵守心中有法、行为守法,同时平台企业应当筑牢安全防护。

  经过庭审,三名被告人当庭悔罪,表示以后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该案最后当庭宣判:

  1.被告人陈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周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前检察机关还做了这些工作

  2022年11月、12月,闵行区检察院分别向涉案的某社区电商平台、某短视频平台等3家知名互联网公司送达3份检察建议书,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在场监督。收到检察建议后,涉案的3家互联网平台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按期回复。被建议单位纷纷表示,将以此案为鉴,通过加强员工培训、完善技术更新、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等方式,切实加强平台管理,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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